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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0:05
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规模:
凡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子,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处以正告的行政处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二、过程:
(一) 法律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法律证》。
(二) 法律人员在查询承认违法现实后,制造《当场行政处罚决议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依据案情,法律人员能够搜集必要的依据。
(三) 法律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议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四) 法律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状况在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履行的;
3、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交纳的。
(五)简易程序完成后,法律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本科室存案(由分管领导审阅后在《送达回执》补白栏内签署定见)。
三、法律文书存案归档:
存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议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依据资料。
五份简易程序檀卷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摆放,保存三年。
四、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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