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2:41
承继胶葛中的遗产怎么分配?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承继胶葛中的遗产怎么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您好,我是广西河池人,在我们家地点的镇上从前发生了这样的一件工作:老翁甲有一子三女。老翁甲终年与老伴及儿子日子。2003年迈翁爱人由小女儿接去一起日子。2004年迈翁儿子因故逝世,家里仅剩老翁。小女儿见此状况,接了老翁去与其日子了半年时刻,后因老翁未能习惯女儿家的日子而搬回,并与搬回后两个月叫老伴回来与之日子。2006年迈翁爱人因病逝世。
老翁三女有一女(二女儿)曾要了一上门女婿,二人未办有成婚挂号,育有一子。1996年我镇普发大水,冲毁了家里的土坯房两间。随后二女儿离家出走,(传该女现嫁外地,挂号成婚并有一子)女婿随之亦携子回老家寓居,从此未再干预白叟的日子。在老翁爱人逝世之后不久,该女婿上门要求承继白叟的房子,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各项,二女儿以其在二姐离家出走后其未照料白叟日子为由予以回绝,并与大女儿,小女儿二人协议将家里原有的宅基地出售给村中乡民,留了老翁寓居的房子外,其他的房子及土地一同租借给村中同一乡民,租金由该乡民一次给交给老翁做日子费用。女婿对此有谴责,并强占女方租借的部分土地未交交给租民,并宣称要告三女,要求承继宅基地、房子、土地使用权等。
对此我有疑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缔成婚姻未契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要件,1994年之前的承以为现实婚姻,之后的为无效婚姻。像此例中的二女与其原爱人的婚姻建立现实婚姻,但他们自成婚起爱情一向不好,二女儿离家超越2年才与别人成婚,这儿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我国法律供认现实婚姻,那么法律上是否供认现实离婚或许有现实离婚之说?女婿须在爱人逝世之后对白叟尽了奉养的才干具有承继权,但此例中,该女婿并未与二女儿离婚,关于二女儿应得的比例是否要分给他一部分?二女儿的比例是否应由她与该女婿一起生育的儿子一切?个人以为在爸爸妈妈两边并未彻底逝世的状况下儿女是没有承继的资历的,但我地习俗如此,若爸爸妈妈年迈且有一人逝世的,子女开端承继产业。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产业争议的均设定为爸爸妈妈双亡。由衷的期望教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问,不胜感激!
答:关于此胶葛,假如假定爸爸妈妈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承继,其它人没有权力来承继的。因为二女儿现已构成现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承继所得遗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承继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力,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比例的。
还有,上门女婿要想获得承继二女儿爸爸妈妈的遗产承继权,就须对白叟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反观本案,该女婿并未对白叟尽到首要奉养责任,因而不享有承继权。
别的,二女儿现实婚姻现已建立,其不该该在未离婚的状况下再嫁别人,其行为现已构成重婚罪。
承继胶葛中的遗产怎么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您好,我是广西河池人,在我们家地点的镇上从前发生了这样的一件工作:老翁甲有一子三女。老翁甲终年与老伴及儿子日子。2003年迈翁爱人由小女儿接去一起日子。2004年迈翁儿子因故逝世,家里仅剩老翁。小女儿见此状况,接了老翁去与其日子了半年时刻,后因老翁未能习惯女儿家的日子而搬回,并与搬回后两个月叫老伴回来与之日子。2006年迈翁爱人因病逝世。
老翁三女有一女(二女儿)曾要了一上门女婿,二人未办有成婚挂号,育有一子。1996年我镇普发大水,冲毁了家里的土坯房两间。随后二女儿离家出走,(传该女现嫁外地,挂号成婚并有一子)女婿随之亦携子回老家寓居,从此未再干预白叟的日子。在老翁爱人逝世之后不久,该女婿上门要求承继白叟的房子,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各项,二女儿以其在二姐离家出走后其未照料白叟日子为由予以回绝,并与大女儿,小女儿二人协议将家里原有的宅基地出售给村中乡民,留了老翁寓居的房子外,其他的房子及土地一同租借给村中同一乡民,租金由该乡民一次给交给老翁做日子费用。女婿对此有谴责,并强占女方租借的部分土地未交交给租民,并宣称要告三女,要求承继宅基地、房子、土地使用权等。
对此我有疑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缔成婚姻未契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要件,1994年之前的承以为现实婚姻,之后的为无效婚姻。像此例中的二女与其原爱人的婚姻建立现实婚姻,但他们自成婚起爱情一向不好,二女儿离家超越2年才与别人成婚,这儿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我国法律供认现实婚姻,那么法律上是否供认现实离婚或许有现实离婚之说?女婿须在爱人逝世之后对白叟尽了奉养的才干具有承继权,但此例中,该女婿并未与二女儿离婚,关于二女儿应得的比例是否要分给他一部分?二女儿的比例是否应由她与该女婿一起生育的儿子一切?个人以为在爸爸妈妈两边并未彻底逝世的状况下儿女是没有承继的资历的,但我地习俗如此,若爸爸妈妈年迈且有一人逝世的,子女开端承继产业。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产业争议的均设定为爸爸妈妈双亡。由衷的期望教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问,不胜感激!
答:关于此胶葛,假如假定爸爸妈妈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承继,其它人没有权力来承继的。因为二女儿现已构成现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承继所得遗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承继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力,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比例的。
还有,上门女婿要想获得承继二女儿爸爸妈妈的遗产承继权,就须对白叟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反观本案,该女婿并未对白叟尽到首要奉养责任,因而不享有承继权。
别的,二女儿现实婚姻现已建立,其不该该在未离婚的状况下再嫁别人,其行为现已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