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有的形式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21:13公司兼并有的方式和程序公司兼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兼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兼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全体。参加公司兼并的公司品种在我国未作约束,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能够参加兼并。 公司兼并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在公司兼并中采纳哪一种方式,由参加兼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于其间之后构成的兼并,这种兼并方式是一个公司存续,其他被吸收的公司消除;新设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兼并后建立一个新的公司,这种兼并方式是参加兼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火,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兼并的首要程序为: 1.参加兼并的公司由股东会作出抉择; 2.由参加兼并的各方签定兼并协议; 3.兼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 4.处理债款债款事宜。 参加兼并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兼并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三十日内涵报纸上至少布告三次;债款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第一次布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款或许不供给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兼并。 公司兼并时,兼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这是由于公司兼并后,参加兼并的各方的产业联系、股东联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兼并能够采纳吸收兼并或许新设兼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兼并,被吸收的公司闭幕。两个以上公司兼并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兼并,兼并各方闭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兼并,应当由兼并各方签定兼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兼并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三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兼并时,兼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