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投保 死亡后这笔保险金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9:37
2007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稳妥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严重疾病终身稳妥和意外损伤稳妥。 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具体讲解了获益人填写关键,并阐明,指定获益人时有必要标明获益比例。可是,郭先生其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能够给爸爸妈妈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充足的日子,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挑选了法定获益。
可是,投保今后,郭先生的家庭日子发作了改变,家庭争持不断,对立逐步晋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别的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日子之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不幸事端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稳妥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稳妥公司提出了请求,要求共享三分之一的稳妥赔偿金,并声明身故稳妥金获益人应以稳妥合同签定时的法定获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稳妥金获益权。刘女士则向稳妥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建议:稳妥合同的法定获益人应以被稳妥人逝世后的产业法定承继人为准,因为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天然损失了产业承继权,故不该享有稳妥金获益权;自己此刻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稳妥金获益权;还有一点必需阐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爸爸妈妈健在,他们相同享有稳妥金获益权。一场稳妥金获益权之争拉开帷幕。
稳妥公司通过核对后,决议赔付刘女士稳妥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四人均分稳妥金。
专家释疑 本案触及法定承继人的资历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继配对稳妥金之争,就其实质是法定承继人的确认是以稳妥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稳妥事端发作时的人员为准。如以合同订立时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某、郭先生爸爸妈妈三人均分保50万元稳妥金;假如以事端发作时为准,郭先生的继配及儿子与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四人均分稳妥金;不管采纳哪种方法,都会使郭先生的前妻或继配一人得不到稳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一)没有指定获益人的(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本案被稳妥人挑选法定承继,便是本法条没有指定获益人的状况,由此,被稳妥人逝世后,应以法定承继人作为获益人,由稳妥公司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给付稳妥金。 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均为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现金。
可是,投保今后,郭先生的家庭日子发作了改变,家庭争持不断,对立逐步晋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别的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日子之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不幸事端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稳妥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稳妥公司提出了请求,要求共享三分之一的稳妥赔偿金,并声明身故稳妥金获益人应以稳妥合同签定时的法定获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稳妥金获益权。刘女士则向稳妥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建议:稳妥合同的法定获益人应以被稳妥人逝世后的产业法定承继人为准,因为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天然损失了产业承继权,故不该享有稳妥金获益权;自己此刻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稳妥金获益权;还有一点必需阐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爸爸妈妈健在,他们相同享有稳妥金获益权。一场稳妥金获益权之争拉开帷幕。
稳妥公司通过核对后,决议赔付刘女士稳妥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四人均分稳妥金。
专家释疑 本案触及法定承继人的资历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继配对稳妥金之争,就其实质是法定承继人的确认是以稳妥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稳妥事端发作时的人员为准。如以合同订立时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某、郭先生爸爸妈妈三人均分保50万元稳妥金;假如以事端发作时为准,郭先生的继配及儿子与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四人均分稳妥金;不管采纳哪种方法,都会使郭先生的前妻或继配一人得不到稳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一)没有指定获益人的(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本案被稳妥人挑选法定承继,便是本法条没有指定获益人的状况,由此,被稳妥人逝世后,应以法定承继人作为获益人,由稳妥公司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给付稳妥金。 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爸爸妈妈均为法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