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检察院还会抓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0:14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办法,一般适用违法较轻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是能够适用取保候审,那么,公安侦办阶段取保候审了检察院还会抓人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般不会抓人,可是假如契合拘捕条件的,检察院是能够同意拘捕的。
拘捕需求什么条件
拘捕是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为了避免违法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一)有依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
(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避免其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
拘捕由公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或由公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实行
拘捕要通过哪些程序
(一)提请、同意拘捕
1、公安机关提请拘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矩:公安机关要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公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必要的时分,公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关于严重案子的评论。可见,公安机关需求拘捕时,应当向同级公民检察院报批拘捕,并移交提请同意拘捕书和檀卷资料、依据。提请同意拘捕书应当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原籍、工作、民族、住址、简历、所违法行和首要依据,确定的罪名、拘捕的法律依据。公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严重案子的评论。这样能够提早了解案情,为检查批捕作必定预备。
2、公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
公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由检查批捕部分处理。检查批捕部分应当指定办案人员检查。办案人员检查后,提出检查定见,检查批捕部分负责人审阅后,报请检察长同意或决议。严重案子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评论决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矩,公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两种处理: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矩的拘捕条件的,依法作出同意拘捕的决议,并制造同意拘捕决议书,连同檀卷资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实行,并将实行状况及时告诉公民检察院;对不契合拘捕条件的,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并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书,阐明不同意拘捕的理由,连同檀卷资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求补充侦办的,也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矩处理。
依据最高公民检察院《规矩》第103条、第104条的规矩:公民检察院检查拘捕案子,发现应当拘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同意拘捕的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主张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假如公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应当依照法律规矩的期限检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最高公民检察院《规矩》第 99条规矩: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拘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不得超越20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矩,公安机关假如以为公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但有必要将已拘留的人开释。公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使检查批捕部分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成果告诉公安机关。假如复议不被承受,公安机关还能够向上一级公民检察院请求复核,上级公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并告诉下级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上级公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议,是终究决议,公安机关或下级公民检察院即便有不同定见,也有必要实行。
检查同意拘捕的进程,也是公民检察院实行侦办监督功能的进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矩:“公民检察院在检查同意拘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公民检察院。”
(二)决议拘捕
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在处理案子的进程中,对契合法定拘捕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拘捕决议。公民检察院处理直承受理的案子时,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侦办部分填写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一起送交本院检查批捕部分检查。检查批捕部分在接到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定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议拘捕或许不予拘捕。决议拘捕的,应当制造拘捕决议书,由公安机关实行,必要时公民检察院能够协助实行。决议不拘捕的,应当制造不予拘捕决议书,并将已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当即开释,需求持续侦办的,能够采纳其他强制办法。
公民法院在办案进程中,对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和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只需契合拘捕条件,以为应当拘捕时,都有权决议拘捕。决议拘捕应制造决议拘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实行。
(三)拘捕的特别程序
依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矩,假如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同意拘捕,仍是决议拘捕,都应处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地点的公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公民代表大会陈述。
(四)拘捕的实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矩,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同意拘捕,仍是决议拘捕,一概由公安机关实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矩,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捕证。拘捕证有必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实行拘捕有必要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实行拘捕时,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宣告对其依法拘捕。然后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捕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实行拘捕的人员应当予以阐明。被拘捕人假如拒捕,实行人员必要时能够运用械具、兵器。公安机关实行拘捕,假如因被拘捕人逝世、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实行拘捕或拘捕未获的,应当当即告诉原同意拘捕的公民检察院或决议拘捕的公民检察院或公民法院,以便采纳相应的处置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矩,拘捕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假如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同意拘捕的,由公安机关告诉。
拘捕是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为了避免违法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般不会抓人,可是假如契合拘捕条件的,检察院是能够同意拘捕的。
拘捕需求什么条件
拘捕是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为了避免违法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一)有依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
(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避免其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
拘捕由公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或由公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实行
拘捕要通过哪些程序
(一)提请、同意拘捕
1、公安机关提请拘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矩:公安机关要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公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必要的时分,公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关于严重案子的评论。可见,公安机关需求拘捕时,应当向同级公民检察院报批拘捕,并移交提请同意拘捕书和檀卷资料、依据。提请同意拘捕书应当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原籍、工作、民族、住址、简历、所违法行和首要依据,确定的罪名、拘捕的法律依据。公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严重案子的评论。这样能够提早了解案情,为检查批捕作必定预备。
2、公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
公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由检查批捕部分处理。检查批捕部分应当指定办案人员检查。办案人员检查后,提出检查定见,检查批捕部分负责人审阅后,报请检察长同意或决议。严重案子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评论决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矩,公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两种处理: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矩的拘捕条件的,依法作出同意拘捕的决议,并制造同意拘捕决议书,连同檀卷资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实行,并将实行状况及时告诉公民检察院;对不契合拘捕条件的,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并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书,阐明不同意拘捕的理由,连同檀卷资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求补充侦办的,也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矩处理。
依据最高公民检察院《规矩》第103条、第104条的规矩:公民检察院检查拘捕案子,发现应当拘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同意拘捕的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主张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假如公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应当依照法律规矩的期限检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最高公民检察院《规矩》第 99条规矩: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拘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不得超越20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矩,公安机关假如以为公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但有必要将已拘留的人开释。公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使检查批捕部分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成果告诉公安机关。假如复议不被承受,公安机关还能够向上一级公民检察院请求复核,上级公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并告诉下级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上级公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议,是终究决议,公安机关或下级公民检察院即便有不同定见,也有必要实行。
检查同意拘捕的进程,也是公民检察院实行侦办监督功能的进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矩:“公民检察院在检查同意拘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公民检察院。”
(二)决议拘捕
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在处理案子的进程中,对契合法定拘捕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拘捕决议。公民检察院处理直承受理的案子时,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侦办部分填写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一起送交本院检查批捕部分检查。检查批捕部分在接到拘捕违法嫌疑人定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定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议拘捕或许不予拘捕。决议拘捕的,应当制造拘捕决议书,由公安机关实行,必要时公民检察院能够协助实行。决议不拘捕的,应当制造不予拘捕决议书,并将已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当即开释,需求持续侦办的,能够采纳其他强制办法。
公民法院在办案进程中,对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和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只需契合拘捕条件,以为应当拘捕时,都有权决议拘捕。决议拘捕应制造决议拘捕书,并送交公安机关实行。
(三)拘捕的特别程序
依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矩,假如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同意拘捕,仍是决议拘捕,都应处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地点的公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公民代表大会陈述。
(四)拘捕的实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矩,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同意拘捕,仍是决议拘捕,一概由公安机关实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矩,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捕证。拘捕证有必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实行拘捕有必要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实行拘捕时,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宣告对其依法拘捕。然后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捕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实行拘捕的人员应当予以阐明。被拘捕人假如拒捕,实行人员必要时能够运用械具、兵器。公安机关实行拘捕,假如因被拘捕人逝世、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实行拘捕或拘捕未获的,应当当即告诉原同意拘捕的公民检察院或决议拘捕的公民检察院或公民法院,以便采纳相应的处置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矩,拘捕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假如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同意拘捕的,由公安机关告诉。
拘捕是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为了避免违法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