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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票据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1:13

[论文摘要]:电子收据是跟着电子商务年代开展的必定产品。电子签名作为电子收据准则的中心内容,其效能能否得到法令的承认直接关系到电子收据这种结算和付出办法能否在电子买卖活动中得到推广使用。本文经过比较剖析外国对该问题的老练立法,主张我国采纳“功用同等准则”以及“有限折衷法”的技能认证办法来构建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系统,以期添补我国在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空白,促进电子收据准则的开展。
[关 键 词]:电子签名 电子收据 法令效能 立法比较 功用同等准则
引 言
收据行为是一种严厉的要式行为,各国的收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则了收据行为的收效和承当收据上的职责均有必要以签名作为要件,而收据职责更是遵循“无签名无职责”的准则。可见,签名这一办法要件在收据行为的有用建立中有着重要的位置。但是,在电子商务买卖过程中,因为金融电子化,买卖各方采纳的电子收据这种无纸化的付出和结算办法,却给传统的收据法令准则提出了应战。在电子买卖中,人们无法采纳传统上的亲笔签名来承认身份而只能采纳电子办法,即电子签名,而电子签名仅仅数字信息,不可能是收据法上规则的实在签名。而电子签名在电子收据准则中居于中心位置,其法令效能怎么直接关系到电子收据在电子商务买卖中未来的开展命运。
现在,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承受电子签名的可行性,电子签名将会逐渐替代传统的手写或机械办法,成为认证的一种首要手法。而我国关于电子签名问题的研讨尚处于不老练阶段,也缺少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某些法令条文仍严厉规则有必要选用书面签字办法,而不赋予电子办法签字以合法位置,这样既不利于电子收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使用,也使得我国法令在这方面不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
因而,本文采纳比较剖析办法,经过直接参阅外文材料,学习国外关于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规则,对我国在法令上赋予电子签名法令效能提出立法主张。
一、电子签名法令效能的法理剖析-与我国现行《收据法》关于签名的抵触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学界现在仍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的界说。从本质上能够说,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载,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一般来说,对电子签名的界定,都是从技能视点而言的,首要是指经过一种特定的技能计划(用暗码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流完成)来辨别当事人的身份及保证买卖材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证办法。 与传统的签名比较,电子签名首要具有以下的特征:(1)客观准确:电子签名是计算机准确处理的产品,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客观、实在地反映现实。(2)技能要求强:电子签名自身是高科技的产品,它的运用也需求使用高科技,并且电子签名也会跟着科学技能的不断开展而发生变化。(3)易改动:传统的签名如有改动,简单留下痕迹。而电子签名是以计算机的键盘输入,用磁盘介质保存的,改动、假造后能够不留下痕迹。(4)无形性:电子签名是存储于磁盘等介质中的数字信号,以计算机存储为条件,是无形的,电子记载的办理、搜集或保存比书面文件更便利,尤其是办理很多的文件时,更能发挥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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