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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有哪些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2:56
【承包合同纠纷】定作人随时免除承包合同有哪些约束
[事例]2001年12月,被告某市人民银行为扩建办公楼,向原告双达电梯有限公司定作一部五层电梯,两边签订了一份承包加工电梯合同,约好原告加工结束后于2002年7月1日将电梯运抵被告指定工地。原告依约加工电梯结束,在向被告交给作业效果之前,由于被告扩建办公楼的项目未得到上级同意,被紧急告诉原告暂不要发货,要求原告改变电梯规划。原告中止发货后,屡次敦促被告来人修订合同、改变规划,但被告推托一年不予任何答复。原告遂于2003年8月申述,要求被告实行原合同,接纳已竣工的电梯。被告辩称,两边已然一直未达到改变原合同的协议,原告就应按原合同约好,于2002年7月1日向被告交给已加工结束的电梯,原告逾期一年才建议发货,构成底子违约,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当违约职责、补偿丢失,并要求免除合同。
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在加工承包合同中,被告首要提出中止发货、改变定作物的规划,然后又不活跃与原告洽谈改变事宜,形成原告不能准时发货,电梯压库一年,因而被告没有尽到受领人的帮忙职责,应承当违约职责,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持续实行原合同,接纳定作物,并给付酬劳。对被告的反诉恳求不予支撑。
二、本案被告虽构成违约,但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则,定作人能够随时免除承包合同。已然被告在反诉中建议免除合同,就应判令免除原合同,并对因而给原告形成的丢失进行评价,承认数额后由被告给予补偿。
关于本案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实行帮忙职责而构成违约的现实,根本能够承认,对此原告有两种救助方法。一种是建议免除合同,要求被告补偿丢失;另一种是建议持续实行原合同,要求被告接纳加工效果。这两种救助方法都契合合同法的规则,终究挑选哪一种,归于原告的权力。原告之所以挑选后一种救助方法,是由于后一种方法较简略,只需被告接纳加工结束的电梯并给付酬劳,就能够使原告的危害取得最大补偿,因而最契合原告的利益。第一种救助方法理论上可行,但操作难度大,实践丢失的承认较难把握,从而会影响到丢失补偿的顺利实现,必定对原告晦气。
但若原告行使第二种救助权力,即建议实行原合同,要求被告接纳加工效果,好像也会面对一种危险。一旦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免除原合同,而法官又适用了《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则,原告的诉讼恳求将得不到支撑,终究还要以免除合同、被告补偿丢失了断。相对来说,这种效果对被告较为有利,由于免除合同让被告补偿丢失,与让被告接纳并自己处理对之已无含义的电梯比较,明显前者的担负要轻得多;而原告虽终究可取得丢失补偿,但处理砸在手里的对之亦无含义的加工效果,无疑会加剧原告的担负。这儿还应看到,本案被告反诉建议免除合同,是要原告承当违约职责的一种方式,而现实上却是被告方自己违约。假如法官在承认被告违约的一起,又采用了被告方免除合同的建议,无形中会形成对原告的无辜制裁。适用法律的效果反倒对违约方有利,对守约方晦气,这是不公正的,该效果会滋长违约方为减轻其职责而违反诚信准则乱用合同免除权的倾向。
问题的症结在于怎么了解适用《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则。
笔者以为,该规则根据如下的立法原意:定作人缔结承包合同的意图是为了满意本身的特殊要求。承包合同作为一种持续性合同,从建立、收效到实行结束需求必守时刻,在这段时刻内,定作人因本身要求的改变或呈现某种客观情事,会发作合同实行不必要的结果,如不赋予定作人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定作人将会遭受进一步扩展的丢失,形成物质资源的不必要糟蹋。因而,合同法规则,定作人享有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由于这种免除合同是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因而,如若给承包人形成丢失,定作人自应当补偿。
可是,假如定作物已由承包方按约好时刻加工完结,而恰在此时或之后该定作物对定作人失掉了有用含义,物质糟蹋已不可防止,那么定作人还能免除承包合同而拒收定作物吗?单纯从合同法268条的规则看,好像是能够的。但《合同法》第261条规则:“承包人完结作业的,应当向定作人交给作业效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检验该作业效果。”该规则归于肯定承认性标准,在无其它约好时应当适用该规则。因而能够承认《合同法》第 268条仅适用于定作物没有加工结束时的景象,一旦承包人按约好时刻将定作物加工结束并向定作人建议交给,定作人就应当按《合同法》261条的规则检验定作物,而不能再行使合同免除权。
由此咱们能够得出结论,定作人行使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承包作业完结前。如承包人已完结作业,即便实行期限没有届满,定作人也不能免除合同,由于,免除合同的意图是阻挠承包人进一步作业,防止丢失的进一步扩展。
二,须及时告诉承包人。
三,须补偿承包人的丢失
落实到本案,咱们以为,被告在原告加工电梯结束后,已不再享有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是恰当的。定作物在加工结束后而对定作人失掉有用效能,物质糟蹋已成定局,这一晦气结果由定作人承当,契合公正准则和公正观念,无过错的承包人不该接受理应由定作人接受的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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