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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强制执行权由谁关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1:20

根本案情:
2001年11月,某县地税局接到大众告发,反映陈某在村里承包经营了一个疆场,没有交纳过任何税款。经查,陈某采纳不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的手法,少缴税款5.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交纳的税款,拟处不申报缴交税款0.5倍的罚款,并奉告其享有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陈某在规则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01年11月27日,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罚款2.9万元,限陈某于12月12日前交纳罚款。
陈某以为税务机关罚款太多,回绝缴交税款及罚款。税务机关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陈某少缴的5.8万元税款以及2.9万元罚款强制实行。
那么,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正确吗?
法理剖析:
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是过错的。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是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这与《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则是严密联接的。可是,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是有严厉条件约束的。
1.税务机关不能就税款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而罚款则能够。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则:“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托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则的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因而,征收税款以及采交税收保全和强制实行办法,是法令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自在转让,包含转让给法院。
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本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实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可见,税务机关就追缴税款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没有法令依据,是过错的。
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期限过错。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处分决议,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假如陈某请求行政复议,则税务机关的法定请求期限为,陈某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95天内(15天 180天)。
假如陈某直接就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四条的规则,税务机关请求实行现已收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期限为180天,从法令文书规则的实行期间最终一日起核算;法令文书没有规则实行期限的,从该法令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核算。
假如陈某不实行处分决议,也不请求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请求的期限是,从被实行人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180天内。
陈某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因而,税务机关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处分决议是过错的,应该在陈某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之后,才能够提出强制实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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