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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2:29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榜首,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必要是同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详细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许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法律上的权力和利益,然后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第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别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曾经,才干发生。假如没有其别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许其别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未被受理,或许行政复议活动现已完毕,那么就不或许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假如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其别人请求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请求人。第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能够由行政复议机关告诉其参加行政复议,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也能够自己提出请求,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四,行政复议第三人能够是公民,也能够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能够是一个公民或许安排,也能够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许安排。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正确展开行政复议的需求,也是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对促进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首要,因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加,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子的悉数事实真相,有利于精确地掌握和剖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其次,避免关于同一问题发生新的行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联系。因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决议的作出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包含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定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再次请求行政复议,避免形成人力、物力的糟蹋,促进社会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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