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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己不签订合同可以主张单位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4:01
员工自己不签定合同能够建议单位补偿
不能够,《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作业时间的劳作报酬。
由此可见,员工自己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的,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
事例:
2012年11月,查某进入合肥某宾馆任负责人。劳作期间,宾馆与查某发作一份固定格局《劳作合同书》,查某在该份合同封面上签字。宾馆根据该份合同在社保组织为查某交纳了劳作期间的社会保险。2014年11月8日,两边发作争议,查某尔后未在宾馆作业。过后,查某以宾馆未签书面劳作合同、不合法免除劳作联系为由请求劳作裁定,后查某诉至蜀山区法院建议宾馆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差额38500元、不合法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17500元。
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查某对其与宾馆有劳作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两边已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未支撑其双倍薪酬差额的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保持了原审判定。
法官点评
查某入职时即在合肥某宾馆任宾馆办理负责人,并在宾馆供给的《劳作合同书》封面签字,其对宾馆所属人员的人事劳作合同签定、存案和社保交纳的相关手续,具有更优越的得悉、填写、修正、或躲藏的便当,且在劳作期间,宾馆在每月实发薪酬中均清晰已扣减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查某对此是明知的,并未提出异议,因而查某对其与宾馆之间有劳作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两边之间已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查某在权益未受危害的情况下,建议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有违诚笃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撑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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