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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1:03
   根本案情:甲原有家庭承揽职责地6亩,承揽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乡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作胶葛。      
   案子剖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一切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揽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含以下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16条之规则,“承揽人享有下列权力:(二)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则,“承揽人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依法流通时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则,“征收集体一切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第132条之规则,“承揽地被征收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有权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取得相应补偿。”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在承揽合同主体没有发作变化的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取得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而地上的农作物由于是现有播种人乡民乙的劳动成果,因而青苗补偿费应归乡民乙一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揽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则:“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从该项规则能够看出,地上附著物的补偿归属,应取决于该附着物的权属状况,只要一切人才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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