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24
关于严重的行政处罚案子,触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那么,听证程序基本准则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议之前,给好坏关系人供给发表定见提出依据的时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争辩反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广义上的听证包含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方法。立法机关拟定法令寻求好坏关系人定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现实 上便是法院审理案子的程序。本文研讨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准则。在这一程序准则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议前,有责任奉告相对人决议的理由和取得听证人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有权就现实和适用法令表达定见、供给依据,行政机关有责任听取和接收,经过揭露、民主的方法到达正确施行行政行为的意图。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准则是:揭露准则和公平准则。揭露准则是听证程序的根底,公平准则是听证程序完成价值的意图,两者相得益彰。
1、揭露准则。揭露准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令寻求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着重行政揭露。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在外,听证应当以揭露方法举办。听证揭露有两个方面成效:一是有利于确保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进步公民的遵法认识。
2、公平准则。公平准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首要包含两方面内在:一是指立法公平,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含听证安排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力和听证责任的设定都应天公地道,公平对待;二是法律公平,经过赋予当事人奉告权、听证权、陈说权等权力,变以往法律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办理为双向限制,变当事人的过后救助为政府的事前、事中操控,最大极限地标准行政法律,保证办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议之前,给好坏关系人供给发表定见提出依据的时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争辩反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议之前,给好坏关系人供给发表定见提出依据的时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争辩反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广义上的听证包含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方法。立法机关拟定法令寻求好坏关系人定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现实 上便是法院审理案子的程序。本文研讨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准则。在这一程序准则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议前,有责任奉告相对人决议的理由和取得听证人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有权就现实和适用法令表达定见、供给依据,行政机关有责任听取和接收,经过揭露、民主的方法到达正确施行行政行为的意图。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准则是:揭露准则和公平准则。揭露准则是听证程序的根底,公平准则是听证程序完成价值的意图,两者相得益彰。
1、揭露准则。揭露准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令寻求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着重行政揭露。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在外,听证应当以揭露方法举办。听证揭露有两个方面成效:一是有利于确保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进步公民的遵法认识。
2、公平准则。公平准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首要包含两方面内在:一是指立法公平,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含听证安排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力和听证责任的设定都应天公地道,公平对待;二是法律公平,经过赋予当事人奉告权、听证权、陈说权等权力,变以往法律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办理为双向限制,变当事人的过后救助为政府的事前、事中操控,最大极限地标准行政法律,保证办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议之前,给好坏关系人供给发表定见提出依据的时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争辩反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