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仅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5:04
2014年10月10日,刘某入职A公司,两边签定了《试用期合同》,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两边约好刘某试用期薪酬为每月3500元。该合同还约好“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作业杰出并经查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定正式劳作合同,并享用正式职工待遇”。2014年12月份,A公司以刘某不适合其作业为由,向刘某宣布免除劳作联系的书面通知书,但未付出刘某经济补偿金。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刘某遂提出裁定恳求,后因不服裁定判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A公司付出刘某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其他费用1000元。
案情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需求付出刘某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定的《试用期合同》即为两边之间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作合同。
本案经审理后确定:刘某与A公司系劳作合同联系,两边签定的《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依法应确定为劳作合同期限。A公司建议刘某各方面条件不符合A公司的招聘要求,有权免除与刘某的劳作联系,但未提交足够有用的依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该规则,A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A公司以上述理由免除与刘某的劳作联系不符合法令规则,故判定A公司向刘某付出经济补偿金1750元、其他费用500元。
律师点评
刘某与A公司虽未签定正式劳作合同,但两边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则,该试用期劳作合同的期限应为劳作合同期限,刘某与A公司之间系劳作合同联系,A公司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依法应向刘某付出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刘某在A公司的作业时间缺乏6个月,故A公司应付出刘某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由此可见,刘某与A公司虽仅缔结《试用期合同》,但两边之间劳作联系存在,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法令保护。
案情剖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需求付出刘某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定的《试用期合同》即为两边之间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作合同。
本案经审理后确定:刘某与A公司系劳作合同联系,两边签定的《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依法应确定为劳作合同期限。A公司建议刘某各方面条件不符合A公司的招聘要求,有权免除与刘某的劳作联系,但未提交足够有用的依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该规则,A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A公司以上述理由免除与刘某的劳作联系不符合法令规则,故判定A公司向刘某付出经济补偿金1750元、其他费用500元。
律师点评
刘某与A公司虽未签定正式劳作合同,但两边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则,该试用期劳作合同的期限应为劳作合同期限,刘某与A公司之间系劳作合同联系,A公司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依法应向刘某付出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刘某在A公司的作业时间缺乏6个月,故A公司应付出刘某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由此可见,刘某与A公司虽仅缔结《试用期合同》,但两边之间劳作联系存在,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法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