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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员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5:01
劳作合同的缔结,需求两边一起洽谈,那么用人单位单独续订劳作合同是否有用员工怎么维权,关于用人单位单独续订劳作合同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用人单位单独续订劳作合同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某化工厂于1998年3月21日与杨某签定了为期6年劳作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杨某向厂里提出处理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议与其续订合同两年,回绝为杨某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杨某再三坚持,该厂以暂时没有适宜的人选来顶替杨某的作业,假如此刻免除与杨某的劳作合同,会为厂里的出产带来丢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作合同一年,不然,不予处理任何手续,假如杨某故意不从,就按主动离任处理。杨某为此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恳求该厂为其处理免除劳作合同的手续,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院判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查询,杨某与该化工厂所签5年劳作合同已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判决该厂及时为杨某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手续。
律师说法:
这是一原因未与员工洽谈一致,企业就单独续订劳作合同,回绝为员工处理停止劳作合同联系的有关手续而引发的劳作争议案子。在这起案子中,企业的做法显着违背了《劳作法》关于缔结和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规则。
一是违背了缔结劳作合同的法令准则。《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假如赞同续订合同,应当相等自愿进行洽谈。一方不肯续订劳作合同的,另一方不得逼迫与其续订劳作合同。
本案中,杨某与该化工厂所签5年劳作合同期满后,杨某已清晰表明不再续订合同,并且提出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手续,而该化工厂不予处理,称厂里已决议与杨某续订两年的劳作合同,很显着,该化工厂与杨某续订两年的劳作合同是在没有征得杨某赞同的状况,即没有经自愿洽谈一致的状况下,单独签定的,因而归于违背法令法规的劳作合同,而违背法令、法规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别的,《劳作法》第十八条还规则,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它对杨某来说是不起作用的,杨某能够回绝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
二是违背了劳作合同停止的法令规则。《劳作法》第二十三条清晰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劳作合同期满,这在法令上意味着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确认的劳作联系完毕,它经过停止劳作合同并处理有关手续来加以确认。关于现已期限届满的劳作合同,作为劳作联系一方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为劳作者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延迟不予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作者权益的侵略,假如形成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该化工厂单独与杨某续订的劳作合同无效,有必要依法处理与杨某停止原劳作合同的手续。因而,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上判决是正确的。
归纳上面的介绍,用人单位单独续订劳作合同违背相关规则,是无效的。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用人单位单独续订劳作合同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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