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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2:23
实际社会中,法令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会依据其实际状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其间就可能对其施行拘捕,对此,许多人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应当改变为拘捕的状况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应当改变为拘捕的景象
1.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应当改变强制办法,决议拘捕:
(1)已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寓居的被告人,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则,不拘捕可能发作社会风险的。
(2)应当拘捕但因为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拘捕的被告人,疾病康复或许哺乳期已满的。决议改变强制办法,予以拘捕的,应当告诉担任履行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寓居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拘捕:
(1)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审查起诉的。
(2)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审查起诉作业正常进行的。
(3)未经同意,私行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同意,私行脱离所寓居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成心施行新的犯罪行为的。
3.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予以拘捕:
(1)成心施行新的犯罪行为的。
(2)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审查起诉的。
(3)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审查起诉作业正常进行的。
(4)未经同意,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同意,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同意,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同意,私行会晤别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二、应当改变吊销或革除拘捕的景象
《刑诉解说》第81条规则:“对现已拘捕的被告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开释:(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控制或许宣告缓刑以及独自适用附加刑,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押的时刻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审结的案子,法令规则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则:“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无罪、革除刑事处分的,假如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当即开释。”
《刑诉解说》第201条规则:“人民法院裁决允许自诉人撤诉或许当事人自行宽和的案子,被告人被采纳强制办法的,应当当即予以革除。”
归纳上述所说的,司法实践并不是呆板地遵循一条规则处理案子,许多时分都会依据实际状况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较为适宜的处理办法,所以说我国司法系统在不断地完善。假如你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问题,欢迎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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