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竞业限制协议引发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3:47

【案情简介】
原告:耐克体育(我国)有限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赵相林
赵相林于2006年7月1日起在耐克我国公司作业。同年10月30日,耐克我国公司与赵相林签定《保密协议》,首要约好赵相林在耐克我国公司作业期间及脱离该公司两年内,对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2007年3月28日,两边签定《竞业束缚协议》,其间约好,竞业束缚的时刻为在公司作业期间及与劳作联系免除或中止后十二个月。一起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及违背时的职责承当进行了约好。2008年2月,时任体育商场部司理的赵相林提出辞去职务得到允许,劳作联系于3月4日免除,耐克公司要求赵相林在离任后6个月内实行竞业束缚职责,该公司依法向其付出了竞业束缚补偿金。自4月1日起,赵相林到案外人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业。5月9日,耐克我国公司向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宣布律师函,要求该公司中止承受赵相林为该公司供给服务。5月16日,赵相林与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免除劳作联系。
原告诉称,原告与赵相林签定的《竞业束缚协议》及《保密协议》合法有用,赵相林应实行其竞业束缚及维护原告商业秘密之法定及约好职责。赵相林在承受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后,于离任当月即受聘于原告首要商场竞争者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该行为严峻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承认被告赵相林的涉案行为构成违背竞业束缚职责;2、被告赵相林持续实行竞业束缚职责;3、被告赵相林向原告返还竞业束缚补偿金126 000元。
被告辩称,涉案《竞业束缚协议》应属无效。被告离任过程中没有就竞业束缚期限及补偿金进行过任何洽谈。原告在商业运作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被告我国银行帐户内收到的126 000元应归于原告应付出给被告的报销款。即便该金钱归于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数额也远低于被告应取得的规范,故被告不应受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的束缚。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用,被告赵相林应在其自耐克我国公司离任后6个月内实行竞业束缚职责。现赵相林在自原告耐克我国公司离任后即至该公司的竞争对手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处作业,已违背了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的约好,其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