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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一股东控制的几个公司做生意的风险提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1:38
为了运营和税务上的便利,同一个股东注册几家公司运营同一种事务的状况比较常见。例如,甲原本做服装加工生意,已经有一家公司,由于欠了一笔税补不上,爽性别的注册了一家公司,让自己老婆担任法定代表人,签合同和开发票转到新公司操作,其他有关人事、财政、出产、出售则全部未变,仍由甲操纵。这就适当于人们称有的政府部分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相同,这类公司也能够被称为“一个老板、两个姓名”。那么,假如发作了胶葛,能够要求新老公司和老板一同承当职责吗?
咱们举例来阐明在什么状况下上述要求是建立的。
A公司名称是A公司、B公司是建造工程、C公司是C公司。三公司首要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均是甲,注册地址不一致,但运营范围、工作地址均是相同的,公司司理、财政负责人、管帐、出纳均重合,甲的手刺上也是将三家公司并排,自己任董事长职务。
D公司是一家工程机械产品的出售商,甲与D公司负责人熟识,因而从2006年开端,即以A、B、C公司名义别离与D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向D公司购买工程机械。2007年8月,三公司一起向D公司出具《阐明》,称三公司要收拾事务联系,故要求与D公司发作的一切债务债款、出售量均核算在C公司名下,并表明往后尽量以C公司名义进行事务来往。2008年,C公司付出货款发作严峻延迟,D公司为此向法院申述,要求:1、C公司付出所欠货款1051.1万元及利息;2、B公司、C公司及甲个人对前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院判定支撑了D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
1、三公司人员混杂。三公司的司理、财政负责人、出纳管帐、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A公司与B公司的首要持股股东均是甲,C公司90%股份由甲之妻子持有,其他股东均为A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C公司的人事任免不是由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由甲决议。
2、三公司事务混杂。三公司运营范围根本重合,均实践运营工程机械相关事务;均以“仅有经销商”的身份从事出售活动,并运用相同的出售手册、格局合同;对外进行宣扬时信息混杂、不作区别,如在以C公司名义宣布的招聘信息中列明的是B公司的介绍以及A公司的建立时刻、企业精神等;《机械时讯报》所载的A公司地址并非A公司而是C公司的地址等,实践上三家公司工作地址均为C公司的地址。
3、三公司财政混杂。三公司运用一起账户,对其间的资金来源及分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别,详细用款根据仅为司理王某一人的签字;三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款、成绩、账务及返利均核算至C公司名下,且对返利未分配亦未约好;在C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盖其财政专用章,有的则加盖B公司财政专用章。
综上所述,三公司在运营中无视各自的独立品格,随意混杂事务、财政、资金,相互之间界限含糊,无法严厉区别,使得买卖相对人难以区别精确的买卖目标。在与同一买卖目标均有事务来往的状况下,三公司还故意组织将事务计算于C公司的名下,客观上削弱了C公司的偿债才能,有乱用公司独立品格以逃废债款之嫌。三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分登记为互相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践上人员混杂、事务混杂、财政混杂,已构成品格混杂,危害了债务人的利益,违反了法人准则建立的主旨,其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则的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的景象适当。为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标准公司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则,甲个人、A公司、B公司应当对C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上述事例,阐明在人员混杂、事务混杂及财政混杂的状况下,债务人能够要求各个公司和股东个人承当连带职责,该案子关于公司品格混杂的阐明具有典型性。可是,在实际中,很难有时机证明人员混杂、事务混杂及财政混杂一起存在,也就意味着或许只要一家公司为此承当职责。因而,在与同一股东操控下的几家公司经商的时分,有必要对与哪家公司发作买卖有着清楚的知道,避免与注册资金少,只为收购意图建立壳公司签约,尤其是当该股东新建立公司,要求将原合同转到新公司履行时,应当要求原公司供给担保,不然,就有或许堕入债务无法完成的巨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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