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概念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3:57
为了保证本身权益不被损害,许多人再签定合同时都会挑选采纳担保办法。担保的方法首要包含典当、质押与留置三种,其间最常用的为前面两者。那么,典当和质押在担保中有什么差异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来为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典当与质押的概念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差异便是典当不搬运典当物,而质押有必要搬运占有的质押物。
二、典当与质押权力性质的不同
典当包含动产典当、不动产典当和权力典当,受权力典当标的之约束,该权力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力。质权是将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并以占有的坚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法,设定质权的权力,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力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力。
三、典当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3.1、典当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3.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产业权力,包含债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力。
3.3、典当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穿插,于动产上建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典当权或质权,以债款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差异。
四、权力设定中的不同点
除签定典当合同外,典当权的建立原则上以典当挂号为条件。典当权的建立不以典当物的交给为条件。典当权的坚持也不以典当权人占有典当物为条件。经挂号建立的典当权,以典当挂号记载的存在为其坚持的条件,刊出挂号即意味着挂号的典当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建立与坚持则与典当权不同。质权的建立,除签定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好将质物交债款人占有。仅缔结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好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款人, 不能建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持续也是坚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损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除。
五、优先受偿
典当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令上位置相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产业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仍是相等受偿的问题。
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则:“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便是说,经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押权,不管二者发生的时刻先后,典当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令作出这一规则的理由在于杰出着重典当的挂号公示的效能。因为法令规则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收效要见,而典当是不搬运占有的一种担保方法。假如仅仅以建立时刻先后来确认受偿的次序,将会使典当权人处于非常晦气的位置,也必将影响典当挂号的公信力。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典当权与质押权在担保法中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一、典当与质押的概念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差异便是典当不搬运典当物,而质押有必要搬运占有的质押物。
二、典当与质押权力性质的不同
典当包含动产典当、不动产典当和权力典当,受权力典当标的之约束,该权力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力。质权是将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并以占有的坚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法,设定质权的权力,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力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力。
三、典当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3.1、典当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3.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产业权力,包含债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力。
3.3、典当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穿插,于动产上建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典当权或质权,以债款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差异。
四、权力设定中的不同点
除签定典当合同外,典当权的建立原则上以典当挂号为条件。典当权的建立不以典当物的交给为条件。典当权的坚持也不以典当权人占有典当物为条件。经挂号建立的典当权,以典当挂号记载的存在为其坚持的条件,刊出挂号即意味着挂号的典当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建立与坚持则与典当权不同。质权的建立,除签定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好将质物交债款人占有。仅缔结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好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款人, 不能建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持续也是坚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损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除。
五、优先受偿
典当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令上位置相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产业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仍是相等受偿的问题。
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则:“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便是说,经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押权,不管二者发生的时刻先后,典当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令作出这一规则的理由在于杰出着重典当的挂号公示的效能。因为法令规则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收效要见,而典当是不搬运占有的一种担保方法。假如仅仅以建立时刻先后来确认受偿的次序,将会使典当权人处于非常晦气的位置,也必将影响典当挂号的公信力。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典当权与质押权在担保法中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