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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3:27

股份有限公司树立条件
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有下列条件:
(1)建议人契合法定人数,即五人以上,其间须有过半数的建议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可少于五人,但应採取征集树立办法;
(2)建议人认缴和社会揭露征集的股本到达法定本钱最低限额,即一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契合法律规则;
(4)建议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建大会经过;
(5)有公司称号,树立契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组织;
(6)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树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採取建议树立或征集树立两种办法:
(一)建议树立
建议树立指由建议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悉数股份而树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建议人以书面确定公司章程规则发行的股份后,当即交纳悉数股款;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搬运手续;
(2)建议人交给悉数出资后,推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由董事会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树立公司的同意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请求树立挂号;
(4)公司挂号机关自接到树立挂号请求之日起叁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挂号的决议。对契合《公司法》规则条件的,予以挂号,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然不予挂号。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建立日期。公司建立后应予布告。
(二)征集树立
征集树立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揭露征集而树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建议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叁十五的股份;
(2)拟定招股阐明书。
招股阐明书由建议人拟定,应载明:
(a)建议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c)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d)认股人的权力、责任;
(e)本次招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阐明等事项,并附建议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3)签定承销协议
建议人与依法树立的证券运营组织签定承销协议。承销包含包销和代销两种办法。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称号、居处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b)承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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