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0:06
商标反向冒充是一种严峻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清晰 规则r商标反向冒充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维护的一大前进,也适应了世界趋势同际接轨。可是咱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则存在着一 些缺点和争议,一起其他有关法令对商标反向冒充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子往往缺少满足的理论支撑。因此体系、深化地研讨商标反向冒充行为, 从中探究一条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方式,一起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归纳维护,具有重要的含义。一、商标反向冒充的界定及法令特征(一)商标反向冒充的界定 《新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 的。”该条款初次清晰规则了商标反向冒充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冒充行为的界定,国内各学者的了解各有差异。笔者归纳剖析各学者的观念, 将商标反向冒充(Reverse passing off)界说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产品义投入市场,或广泛运用该产品, 或使用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等不合法阻断或阻止原商标和原产品联络的行为,其中被替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替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冒充行为 实际上包括除标行为、附标行为、出售行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冒充行为。(二)商标反向冒充的法令特征1.侵权主体的杂乱性。商标 反向冒充的行为主体是杂乱主体。因为除标行为、附标行为、出售行为一起构成商标反向假胃行为,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由不同主体别离施行这三种行为从 而构成商标反向冒充的状况。当施行三种行为的行为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商标反向冒充行为的侵权主体就具有了杂乱性。2.侵权行为的反向性。商 标反向冒充行为侧重点在反向”。商标冒充”冒充的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即借别人的具有必定名誉的商标来出售自己的产品而牟取利益;商标反向冒充”的行 为对象是别人出产的产品,行将自己的商标用于别人出产和出售的产品上,使用别人产品诺言或产品质量为自己获取不妥利益。3.侵权客体的杂乱 性。商标反向冒充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首要,未经商标权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其商标并再次投入市场是对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其次,该行为误导顾客从 而侵略顾客的知情权。再次,商标反向冒充使市场上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实在联络被间隔,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4.侵权结果的特殊性。商标反向冒充行为尽管外表看能够扩大原商标权人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特定景象下不但无损于且有利于别人的商标名誉或产品名誉,但从久远来看,这种行为因为割裂了原商标权人商标和产品的联络,必定危害原商标权人商誉的树立和进一步增强。二、商标反向冒充构成要件商标反向冒充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其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片面上须为成心。不管何种方式的冒充,行为人片面上一般为成心,过错一般不是冒充者的片面心态。并且,行为人还具有诈骗的成心,即成心隐秘实在状况,使商标所标明的产品和产品的权利人别离。2.客观上须施行了替换或去除别人注册商标并将替换为自己商标或去除商标的产品再买卖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将替换的商标所依靠的产品仅用于欣赏、研讨等意图,并未给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形成误认,也不足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冒充行为。 3.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别人注册商标。假如行为人替换商标是通过注册商标权人赞同的,则不是侵权行为。只要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赞同的状况 下,私行替换别人的注册商标,才有或许构成商标反向冒充侵权。假如该商标是共有商标,则须征得整体共有人的赞同,不然也是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