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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1:35
一方下落不明怎么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代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依该法条的字面意思,在离婚诉讼中两边当事人除“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之外,均应亲身出庭参与诉讼。
但现实生活中,有适当数量的当事人遇见这样的状况: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一方客观上不可能出庭,也不可能就不能出庭的原因提交书面定见,对此离婚诉讼是否就无法继续下去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当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能够请求宣告其失踪,待失踪宣告作出后,再申述离婚,这时法院会判定离婚;别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以一般程序受理,但不一定会必定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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