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该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3:47
【根本案情】
2006年3月23日,卡车司机甲因违背交通规章行进,将骑单车行进的被害人乙当场撞死,甲见状慌忙将乙拖至路旁边,并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却发现肇事者已弃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甲向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理以为,甲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规则,形成别人逝世的交通事端并负事端的悉数职责,甲肇过后虽有报警行为,但随后弃车逃离现场,应当确定其有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原审判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在交通肇过后尽管有当即泊车并电话报警行为,但其为了躲避法令追查,未等交警抵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亲属的劝说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此刻,其“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现实现已建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他其时的逃逸现实。
考虑到甲在亲属的劝说终究挑选了投案自首,其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尽管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阻碍对其自首情节的确定。法院依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分。
2006年3月23日,卡车司机甲因违背交通规章行进,将骑单车行进的被害人乙当场撞死,甲见状慌忙将乙拖至路旁边,并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却发现肇事者已弃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甲向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以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理以为,甲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规则,形成别人逝世的交通事端并负事端的悉数职责,甲肇过后虽有报警行为,但随后弃车逃离现场,应当确定其有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了原审判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甲在交通肇过后尽管有当即泊车并电话报警行为,但其为了躲避法令追查,未等交警抵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其在亲属的劝说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此刻,其“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现实现已建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他其时的逃逸现实。
考虑到甲在亲属的劝说终究挑选了投案自首,其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尽管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阻碍对其自首情节的确定。法院依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