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条例详解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3:48第7条 法院延伸有效期的权利 版别日期 30/06/1997 法院在──
(a)依据本法令宣布并载有第3(1)(c)或(d)条所述条文的强制令有效期届满之前;
(b)依据第5(1)条附于强制令之上的逮捕权书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可将其有效期延伸,但不得延伸至宣布强制令之日(或将逮捕权书附于强制令之日)起计超越6个月。(1986年拟定)
第8条 实务及程序的规矩 版别日期 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为实施本法令就以下事项缔结规矩──
(a)依据本法令提出申请的聆讯及裁决;
(b)依据本法令提出申请或宣布指令而运用的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