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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7:45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是以协作制为根底,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由企业员工出资为主或许悉数由企业员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产业,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二)实施股份协作制的企业,应遵从下列准则:
1、员工自愿入股,并可吸收少数社会法人股。股金自定,股权相等,同股同利,利益同享,危险共担;
2、企业产业实施一起共有和按份共有;
3、企业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分配,照章交税,集体积累。
(三)企业享有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法人产业权,以企业悉数财物承当民事职责,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企业的产业和合法权益及合理经营活动受国家法令保护,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不得侵略或干与。
二、企业的建立
(一)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分为建议建立和改制建立两种。
(二)建立新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议人应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注册。
(三)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应由员工(员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政府有关部分参加制定方案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财物评价,安排构成有关改制文件报当地政府授权部分检查同意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等手续,含国有财物的,须先到国有财物管理部分处理产权改变手续。
报请批阅时,应向批阅机关供给下列文件:
1、申请陈述;
2、实施方案;
3、企业规章;
4、员工(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抉择;
5、具有法定资历的中介机构和产权界定部分出具的企业财物评价、验资陈述及产权归属证明;
6、含国有财物的,出具国有财物挂号表;
7、批阅部分要求供给的其它有关文件。
(四)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员工股东不得少于8人。非股东在职员工不得超越员工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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