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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8:48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外,还能够由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合同实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实行责任的地址,首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给地。合同实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对实行地约好不清晰的合同,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常见合同实行地的确认规范如下: (1)购销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依交货方法确认合同实行地;选用送货方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购销合同的实践实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一致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2)加工承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3)产业租借合同、融资租借合同:以租借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出资一方首要责任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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