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6:25(1)混杂行为 的处理
1、依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则,经营者使用该法第5条所制止的不合理竞赛手段从事商场买卖的,对榜首、三、四种行为,按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处分;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则,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消营业执照;出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的约束竞赛行为的处理
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赛的,省级或许设区的市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能够依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出售质次价高产品或许滥收费用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政府机构的约束竞赛行为的处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约束其他经营者合理的经营活动,或许约束产品在区域之间政党流转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许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出售质次价高产品或许滥收费用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商业贿赂的行为处理
依据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2条的规则,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查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查看部分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5)虚伪宣扬行为的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4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合理竞赛法第24条第2款规则,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则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广告主应担负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承当悉数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