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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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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一同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除按正常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产业切割协议,若不能提交产业切割协议或许不能证明其产业分属,则应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挂号条件进行挂号。
依据《公司法》第2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则,以及第58条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可见,《公司法》将夫妻二人或家庭成员一同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归类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受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则的调整。笔者以为这值得评论。由于,尽管一个天然人为股东的公司与两个以上天然人为股东的公司存在严重差异,可是,假如作为同一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夫妻或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差异就底子不存在了。
原因如下:
(1)出财物业来源于同一主体。夫妻产业为夫妻一同一切,产业的主体是一个,即便夫妻之间有约好也不同于其他无夫妻联系的股东。假如咱们把家庭产业视为非同一主体的产业,确定夫妻二人出资建立的公司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咱们就没有理由将一个法人出资建立的公司归类为一人公司。即便在公司挂号时夫妻产业被挂号为不同出资人的产业,也不能实践改动出资财物来源于同一主体的客观事实。夫妻、家庭成员以家庭共有产业出资建立公司与两个无夫妻联系或无家庭联系的天然人的出资是有本质差异的。
(2)公司赢利归同一主体。夫妻或家庭成员的收入归夫妻共有或家庭成员共有,包含出资收入在内。这与无夫妻联系或无家庭联系的天然人从公司分取赢利是天壤之别的,而与公司法规则的一个天然人为股东的公司却是完全相同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夫妻联系或无家庭联系的天然人在出资及公司管理权上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一起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性。利益的矛盾性可促进他们互相监督,促进股东和公司依法办事,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而仅以夫妻或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股东之间只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性,底子不可能互相监督。依笔者之鄙意,应当把仅由夫妻二人或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归类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个天然人股东公司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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