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0:57
地震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吗?
签定合同购套住宅,物业开发公司却逾期458天交房。关于为什么逾期这么久才交房物业开发公司称是因为干旱以及地震影响了工程进度。
2007年12月24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简称开发公司)与罗先生签定《》。
合同中约好,开发公司将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06.19平方米的住宅,以141870元的价款卖给罗先生。罗先生于签定合同时付出购房款52177元,12月14日付出693元,余款89000元处理住宅贷款付出。物业开发公司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已进行存案挂号的商品房交给罗先生运用。
合同专门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好:逾期不超越60日,自本合同规则的最终交给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罗先生付出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超越90日后,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罗先生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的,合同持续实行,开发公司按日向罗先生付出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还对产权挂号的期限约好为:在商品房交给运用后60日内,应当处理《房地产权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好。
合同签定后,罗先生依照约好向物业开发公司付出了购房款141870元。
2009年8月1日,物业开发公司建造的房子竣工,并于同年10月5日经建造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合格。2009年12月2日,开发公司与罗先生处理了房子的交代手续。
“我向物业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但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才将房子交给给我,逾期458天。”因为房子迟交,罗先生将开发公司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开发公司付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492.94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一审判赔顾客1.9万余元
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定后,因万州区2007年下半年干旱以及2008年发作“5.12”地震,影响的工程进度。合同约好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已付购房款的3%,而不是每日万分之三。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告诉罗先生接房,而罗先生拖延时刻接房,不是物业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物业开发公司不该承当此期间的违约责任。
万州区法院以为,罗先生与物业开发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合同约好的内容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
罗先生依照约好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物业开发公司应当在约好的期限内,将检验合格,并进行存案挂号的房子,交给罗先生。开发公司提出未按约好时刻交房,是因为万州区2007年下半年干旱和2008年“5.12”地震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所形成的,不属违约行为的建议,不予采信。
开发公司建造的大厦于2009年8月1日竣工,并于同年10月5日经建造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尚无规划单位签章,未进行存案挂号,依然不契合约好的交房条件,罗先生有权回绝接纳房子。鉴于罗先生已于2009年12月2日接纳了房子,罗先生要求物业开发公司付出接房前违约金的诉讼恳求,契合合同约好,予以支撑。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开发公司给付原告罗先生违约金19492.94元。案子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承当。
律师观念:地震本来是不行抗力,但并非一切的不行抗要素都能成为免责理由,应归纳考虑其是否具有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丢失无法挽回等主客观要素。本案地震发作在汶川,对万州没有形成实践丢失,不契合第三个要件;干旱对农作物或许形成减产,契合不行抗力特征,但对房地产开发却没有实践影响,故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而判别不行抗力要素时有必要归纳考虑各种主客观原因方能精确掌握。
签定合同购套住宅,物业开发公司却逾期458天交房。关于为什么逾期这么久才交房物业开发公司称是因为干旱以及地震影响了工程进度。
2007年12月24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简称开发公司)与罗先生签定《》。
合同中约好,开发公司将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06.19平方米的住宅,以141870元的价款卖给罗先生。罗先生于签定合同时付出购房款52177元,12月14日付出693元,余款89000元处理住宅贷款付出。物业开发公司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已进行存案挂号的商品房交给罗先生运用。
合同专门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好:逾期不超越60日,自本合同规则的最终交给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罗先生付出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超越90日后,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罗先生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的,合同持续实行,开发公司按日向罗先生付出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还对产权挂号的期限约好为:在商品房交给运用后60日内,应当处理《房地产权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好。
合同签定后,罗先生依照约好向物业开发公司付出了购房款141870元。
2009年8月1日,物业开发公司建造的房子竣工,并于同年10月5日经建造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合格。2009年12月2日,开发公司与罗先生处理了房子的交代手续。
“我向物业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但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才将房子交给给我,逾期458天。”因为房子迟交,罗先生将开发公司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开发公司付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492.94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一审判赔顾客1.9万余元
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定后,因万州区2007年下半年干旱以及2008年发作“5.12”地震,影响的工程进度。合同约好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已付购房款的3%,而不是每日万分之三。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告诉罗先生接房,而罗先生拖延时刻接房,不是物业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物业开发公司不该承当此期间的违约责任。
万州区法院以为,罗先生与物业开发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合同约好的内容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
罗先生依照约好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物业开发公司应当在约好的期限内,将检验合格,并进行存案挂号的房子,交给罗先生。开发公司提出未按约好时刻交房,是因为万州区2007年下半年干旱和2008年“5.12”地震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所形成的,不属违约行为的建议,不予采信。
开发公司建造的大厦于2009年8月1日竣工,并于同年10月5日经建造单位、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尚无规划单位签章,未进行存案挂号,依然不契合约好的交房条件,罗先生有权回绝接纳房子。鉴于罗先生已于2009年12月2日接纳了房子,罗先生要求物业开发公司付出接房前违约金的诉讼恳求,契合合同约好,予以支撑。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开发公司给付原告罗先生违约金19492.94元。案子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承当。
律师观念:地震本来是不行抗力,但并非一切的不行抗要素都能成为免责理由,应归纳考虑其是否具有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丢失无法挽回等主客观要素。本案地震发作在汶川,对万州没有形成实践丢失,不契合第三个要件;干旱对农作物或许形成减产,契合不行抗力特征,但对房地产开发却没有实践影响,故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而判别不行抗力要素时有必要归纳考虑各种主客观原因方能精确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