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6:48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4条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则,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按照规则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阅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许有关分行发给《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始得运营。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开业或许运营金融事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建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大众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以及展开其他金融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完成赢利为其运营意图的金融安排。所谓私行建立商业银行,包含私行建立一个本来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含未经同意,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许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安排,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以外,能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展开金融事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从我国现在的状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安排,首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借公司;(8)农村信誉合作社;(9)城市信誉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政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金融安排,等等。
本罪是成果犯,即有必要有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成果。假如建立金融安排还在准备阶段,或许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并未实践建立,则不构本钱罪。至于私行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是不是已展开事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事务,是否现已形成了损害,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本款规则中的“情节严重”首要是指从行为、手法、实践形成的损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一般可包含:建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采纳恶劣手法,如以假造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法,或许编造谎言,欺诈大众,或许国家机关私行建立金融安排;不管主管机关的批判私行建立金融安排,形成恶劣影响,给他人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惩罚。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或过错都不能构
本钱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建立金融安排应当通过同意,私行建立归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建立金融安排而仍决意建立之,并期望发作金融安排私行建立成功的损害成果。至于建立的意图,则是为了牟取不合法赢利。假如建立后又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进行集资欺诈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冒犯其他罪名,如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集资欺诈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择一重罪处分。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二十四条[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
(二)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准备安排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假造、变造、转让金融安排运营许可证、同意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假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 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或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撤销。
《不合法全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撤销方法》 任何不合法金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有必要予以撤销。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不合法金融安排,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从事或许首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收据贴现、资金拆借、 信托投资 、金融租借、 融资担保 、外汇生意等金 融事务活动的安排。不合法金融安排的准备安排,视为不合法金融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私行同意建立不合法金融安排或许私行同意从事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行为。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则,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按照规则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阅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许有关分行发给《运营金融事务许可证》,始得运营。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开业或许运营金融事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建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大众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以及展开其他金融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完成赢利为其运营意图的金融安排。所谓私行建立商业银行,包含私行建立一个本来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含未经同意,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许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安排,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安排以外,能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展开金融事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从我国现在的状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安排,首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借公司;(8)农村信誉合作社;(9)城市信誉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政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金融安排,等等。
本罪是成果犯,即有必要有建立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成果。假如建立金融安排还在准备阶段,或许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并未实践建立,则不构本钱罪。至于私行建立的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是不是已展开事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事务,是否现已形成了损害,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本款规则中的“情节严重”首要是指从行为、手法、实践形成的损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一般可包含:建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采纳恶劣手法,如以假造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法,或许编造谎言,欺诈大众,或许国家机关私行建立金融安排;不管主管机关的批判私行建立金融安排,形成恶劣影响,给他人形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惩罚。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成心,直接成心或过错都不能构
本钱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建立金融安排应当通过同意,私行建立归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建立金融安排而仍决意建立之,并期望发作金融安排私行建立成功的损害成果。至于建立的意图,则是为了牟取不合法赢利。假如建立后又从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进行集资欺诈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冒犯其他罪名,如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集资欺诈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择一重罪处分。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二十四条[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金融安排,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
(二)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准备安排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 【私行建立金融安排罪;假造、变造、转让金融安排运营许可证、同意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假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安排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 同意,私行建立商业银行,或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撤销。
《不合法全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撤销方法》 任何不合法金融安排和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有必要予以撤销。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不合法金融安排,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私行建立从事或许首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收据贴现、资金拆借、 信托投资 、金融租借、 融资担保 、外汇生意等金 融事务活动的安排。不合法金融安排的准备安排,视为不合法金融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私行同意建立不合法金融安排或许私行同意从事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