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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5:14

质权人有哪些权力呢?
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法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质物,因而给出质人形成丢失的,质权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能够持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悉数行使权力。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款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款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力,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质物价格跌落的,由此形成的丢失,质权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能够经出质人赞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款。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之内,超越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转质权的效能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为担保自己的债款,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作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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