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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有效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5:49
【案情简介】
原告:朱菊花(化名)
被告:朱厚甫(化名)
1999年头,被告能够享用房改房优惠政策买房,但因无钱,在和儿子朱金财商议遭回绝后,恳求原告为其付出悉数购房款。1999年6月13日,原告出资14600元(人民币,下同)为被告买下坐落本市翠柏西巷210号101室房子一套。同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许诺书一份,并在宁波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言,许诺如其百年前未归还房款,该房子由原告承继。后被告之子朱金财暗里找到原告,表明预备将被告送养老院后售出被告的住宅,假如原告要购买,可优惠60000元,原告以为不是被告的意思表明,即予回绝。2006年3月30日,原告在当日宁波日报上刊登的房子产权挂号咨询贰言布告中发现,被告在明知房子产权证书在原告处保存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请求了丢失补证。原告以为,被告违反许诺,未归还房款,即私行处置由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子,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关键】
原告在被告经济困难时,出于亲情,替被告出资购得住宅,使被告老有所居,又省去了房租等开支;比照1999年与当时的房价等物价指数,被告因原告代为出资购房的协助行为得益匪浅,而原告从中并无获利。被告在许诺书中言明,其在世时归还了原告垫支的购房款,则该住宅的房产权归被告处理,若去世前未归还该购房款,则该住宅在其自己及成家后的妻子均过世后,归原告一切,由此可见,被告在明知房子产权证书在原告处典当保管的情况下,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丢失补证,在未归还购房款前,不知会原告,即违反许诺,吊销原遗言的行为,有失诚信,也使原告的希望利益失败,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造成了必定程度的损害。归纳以上各方面要素,考虑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公民遵从的基本原则,而亲朋之间互帮互助的善举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宏扬的优良传统,原告协助被告的行为值得发起,其本身的权益应予维护。现原告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未违反法令,其提出补偿的额度比照被告的收益亦属情理之中,法院予以支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朱厚甫应归还原告朱菊花为其垫支的购房款14600元及相关费用355元;
二、被告朱厚甫应付出原告朱菊花经济补偿金50000元;
三、上述二项算计64955元,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608元,由被告担负。
【争议焦点】
遗言人是否能够吊销有用的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的效能怎么?
【法理分析】
处理该案的焦点,就在于法令对公证遗言的解读。什么是遗言,遗言有什么特征?什么是公证遗言?公证遗言怎么吊销?
法令明文规则,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 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收效能的法令行为。遗言具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它是一种单独法令行为,即它只需要遗言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即可发作预期法令结果的法令行为,它不需要被遗言人的任何意思行为,该法令关系就现已构成。其次,行为人有必要是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遗产才干进行遗言行为。
最重要的是它在遗言人逝世时才发收效能的行为,遗言是遗言人生前以遗言方法对其逝世后的产业归属问题所作的处置,所以在遗言人逝世前就能够对遗言进行改变、吊销。和本案联络最严密的便是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子告贷时左了一份由本案的原告获益做为遗产人或许承受遗产的公证遗言,可是后来又对此作出了改变,从头确立了一份由被告儿子承继的遗言,当然也是公证遗言。所以才导致本案的司法审理。所以又涉及到公证遗言,那么什么是公证遗言?他和遗言有什么差异?其实公证遗言也是遗言,所以它也具有遗言的基本特征,天然能够吊销。先来看一下何为公证遗言?怎么吊销?
法令解说公证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缔结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言。可见,它差异于遗言的就在于它多了一个程序,便是公证程序。遗言总共有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口头遗言、公证遗言等等四种常见方法,而其间由于有公证这个程序的公证遗言效能最高,也便是假如遗言立下里如上四种遗言,那么就以公证遗言为准。遗言人请求公证,那么就有必要供给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房产证以及等等的一些证明资料。而要吊销公证遗言,以新的遗言替代原公证遗言,那也只能是公证遗言,本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言公证的,现要改变或吊销原遗言公证的,应当提交本来的遗言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处理。还有,遗言人逝世后,遗言承继人应当持遗言公证书、死者逝世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来本处处理承继权公证。如遗言获益人不在法定承继人规模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有必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处理承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所以,本案中,被告在生前且神志清醒,仍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能够吊销原公证遗言的,即使其现已做了许诺书,由于遗言是当事人的单独法令行为,当事人随时都能够改变,只需在程序上满足要求。
【法令危险提示与防备】
法令界网站提示:遗言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是当事人做出的对个人产业的处置,由于具有了单独民事法令行为的特征,所以是只需遗言人一个人的意思表明就足以,不需要尊重遗言获益人的意思,可是民法要求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则,讲究诚实信用。所以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只应负起法令上的职责,还应恪守品德的捆绑。本案的被告尽管以新遗言替代旧遗言的行为并不违法,可是没有信守许诺,对在危险之际帮扶自己的姐妹不守信,从品德上实践说不过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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