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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条的特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7:12
婚姻法》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1年内或间断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法令的上述规则表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别维护。由于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衰弱的状况,假如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发作极为晦气的影响。所以,法令对该期间内男方的申述权作了约束。但法令对男方特定期间内申述权的约束并不是肯定的,假如由于某些特别原因,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受此约束,首要包含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造成的;(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康复;(三)男方受优待,不胜忍耐的;(四)一方对他方有损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景象的。因而,假如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由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通奸怀孕,违反了夫妻应当彼此忠诚的责任,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损坏,在此状况下,持续约束男方的离婚申述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前一同婚姻纠纷案子中,女方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以此为理由申述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差异,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由于在这种状况下,婚姻关系没有树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发作夫妻间彼此忠诚的法令责任。婚前性行为仅仅品德问题,不是法令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怀孕的状况,应当按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则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则处理。
触及婚姻的诉讼一般概括为三方面,但每个案子因案情而差异巨大,不能以商法的思路来考量民法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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