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22:27
案情简介:2014年9月,李某托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子。后经该公司引荐,李某与张某达到生意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该 格局合同第九条约好:两边的“房地产生意合同”无法签定的,违约方或合意革除方应向中介公司付出服务费5000元。后因为张某无惩办出借款等原因,李某的 房子没有卖成,两边签定了解约协议。因索要解约补偿5000元不成,中介公司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析:依据《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则,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与李某、张某三方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好的内容显着加剧了生意两边的职责,而使中介公司居于不管居间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酬劳的有利位置,此约好显着与法令 规则相悖,该条款应属无效,中介公司主张李某付出居间酬劳的恳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律师主张:经过居间方法进行房屋生意,已成为现在房屋买卖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遵法,以活跃促进买卖为首要目的,并据此获得相应酬劳,而不该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目标的利益于不管。作为托付人,也应该进步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落入合同圈套。
律师解析:依据《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则,格局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则景象的,或许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与李某、张某三方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好的内容显着加剧了生意两边的职责,而使中介公司居于不管居间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酬劳的有利位置,此约好显着与法令 规则相悖,该条款应属无效,中介公司主张李某付出居间酬劳的恳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律师主张:经过居间方法进行房屋生意,已成为现在房屋买卖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遵法,以活跃促进买卖为首要目的,并据此获得相应酬劳,而不该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目标的利益于不管。作为托付人,也应该进步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落入合同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