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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是否需付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9:05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分,就需求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而签定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和购房者就需求按合同的约好实行合同,而合同违约的景象经常出现,那么开发商违约是否需付违约金?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开发商违约要不要付出违约金
案情介绍:买房遇开发商延期办房产证
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业主尹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86。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204。59元,总金额为533781元。合同约好,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如因开发商职责致使业主不能在规则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业主可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在业主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已付房价款退给业主,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补偿买受人丢失。
合同签定当日,尹某向开发商一次性交纳总房款538000元,开发商向尹某交给房子。之后,尹某一向未获得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尹某屡次到开发商处催办两证,均未果。无法之下,尹某于4月18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帮忙处理两证,并付出违约金。
被告答辩称,因原告一向未供给处理两证需求由原告交纳的资料,且直到本案审理期间即6月9日原告才向被告交纳了印花税、测绘费、挂号费、借款典当费等相关费用。未处理两证的职责在原告,而非被告。
争议焦点:开发商违约是否需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开发商应否付出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起止时刻,存在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原告检验房子之后,至申述时,一直未向被告供给相关资料,亦未交纳法令规则的税、费,职责在原告,被告不该付出违约金。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6月9日向被告供给相关资料,并交纳法令规则的税、费之后,至今仍未处理两证的职责在于被告,因而被告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向原告付出违约金自6月9日核算至被告帮忙原告办出两证停止。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于2013年4月向原告交给商品房后,未依照约好活跃帮忙原告处理两证,亦未在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付出违约金,起止时刻为自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期满次日起至被告按约将处理两证资料供给予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之日止。
律师说法:怎么核算开发商延期办房产证的违约金
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1、被告开发商违约,应付出违约金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被告将商品房出卖并交给于原告,负有帮忙原告处理商品房产权挂号的职责。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被告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其实行告诉、帮忙及供给资料给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等职责,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原告未供给相关资料及未交纳法令规则的税、费等景象,不该成为被告不实行自己职责的托言。
2、关于核算违约金的起止时刻问题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好,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出卖人供给的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被告自2013年4月18日将商品房交给原告使用后180日内未实行该职责,自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现已构成违约。违约金应自2013年10月18日起开端核算。被告将处理两证的资料供给给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时,现已实行了自己的职责。如令其承当违约职责至两证办出之日,有失公正。
综上,法院终究判令被告开发商于判定收效后向原告尹某付出违约金,违约金自商品房交给使用后180日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按约将处理两证资料供给予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之日止。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开发商违约要不要付出违约金”问题进行的解,开发商违约的,要不要付出违约金,要视合同的约好而定,合同中有清晰约好违约金付出的,开发商需求承当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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