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之后的土地如何进行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8:07关于流通之后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湖南区域也有十分详尽的方针规则:
1.农户流通的家庭承揽地怎样确权挂号?
根据《农村土地承揽法》、《湖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方法》关于农户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相关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6号)等,区别不同状况进行确权挂号颁证:
(1)农户以交流的方法流通承揽地的。流通两边有书面流通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处理有关承揽合同改动手续后,根据改动后的合同确权挂号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两边达到书面土地流通协议(合同)向村团体存案,并处理有关承揽合同改动手续后,再根据改动后的合同确权挂号颁证;交流有争议的,待争议处理后再进行确权挂号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法流通承揽地的仅限于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揽方书面恳求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揽农户确权挂号颁证。经原承揽方书面恳求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依照流通协议(合同)处理有关承揽合同改动手续后,再根据改动后的合同确权挂号颁证。
(3)以转包、租借、入股等方法流通承揽地的,按原承揽农户确权挂号,制止给受转运营者(受让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其流通联系持续实施土地流通合同约好。对土地流通合同签定不完善的,相关部分要监督流通两边完善土地流通合同。
2.实践中遇到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怎样处理?
处理该问题的根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说:“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是土地承揽运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流,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流承揽的土地引起的权力自身的交流。权力交流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揽方的联系,变为发包方与交流后的承揽方的联系,两边的权力责任一起做出相应的调整。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根底上,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揽运营权进行的交流。该种交流改动了原有的权力分配,触及承揽责任的实施,因而,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家庭承揽的土地,不只触及不同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联系农户的生计保证。因而,承揽方不能与其他团体运营组织的农户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准则: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不视为交流,依照彼此租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用益物权不发作搬运。
3.甲某将承揽地转包给本乡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赞同,将从甲某转包的承揽地与本乡民小组的丙某交流,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揽地?
处理该问题的根据:一是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免除合同。”
大都当地处理该问题的准则:支撑甲某返还承揽地的建议。
4.土地流通时受让方获得土地运营权,能否发证承认其权力,一起受让方可否将土地承揽运营权设定担保物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法令根据:《农村土地承揽法》第38、39、40、41、42条。假如是转包、租借、入股,受让方获得的仅仅土地运营权,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发作搬运,仍由转出方具有;至于政府能否给受让方颁布土地运营权证,承认其土地运营权,国家法令未作授权。假如是交流或许转让,受让方就依法获得了受让土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即用益物权,受让方能够恳求挂号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依法改动原土地承揽运营权证。
关于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否设定担保物权,现在正处于过渡期。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则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农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安稳农村土地承揽联系并坚持持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厉的犁地维护准则前提下,赋予农人对承揽地占有、运用、收益、流通及承揽运营权典当、担保权能”。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运营权有序流通开展农业适度规模运营的定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团体所有权,安稳农户承揽权,放活土地运营权”,在标准土地运营权合理有序流通的前提下,答应以土地运营权担保和典当借款。
5.土地租借期限有哪些规则?租借超越20年的部分无效吗?
一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
处理该问题首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农村土地承揽法》作为土地承揽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则。只需土地租借的期限不超越土地承揽期的剩下期限即可。比方:土地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为15年,那么租借的期限不得超越15年。第二种方法是:应当实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的规则。各地根据实践酌情掌握处理。
6.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怎样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根据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则:“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采纳交流方法进行土地流通,《土地承揽法》和《土地承揽运营权管理方法》都对此作了清晰规则。交流须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承揽地块之间进行。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流承揽地进行播种,不该视为法令规则的交流流通方法。二是选用交流方法流通土地,会引起交流两边与发包方权力责任的改动。在不同团体经济组织间交流承揽地,不只触及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触及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不同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该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
7.甲某将承揽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揽地与本组丙某交流,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揽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根据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第三十九条规则:“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则:“承揽方与受让方达到流通意向后,以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恳求。”第十三条规则:“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免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能够釆取转包、租借、交流、转让等方法流通土地。二是以租借、转包方法流通的土地再流通的,应当获得原承揽方赞同。三是受让方未获得原承揽方赞同,与别人交流土地的,原承揽方能够要求免除转包合同,回收承揽地。
8.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的土地能否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出产。”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安稳农村土地承揽联系并坚持持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厉的犁地维护准则前提下,赋予农人对承揽地占有、运用、收益、流通及承揽运营权典当、担保权能,答应农人以承揽运营权入股开展农业产业化运营。”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现在法令方针对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的问题,仅清晰能够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出产,入股开展农业产业化运营。二是各地根据农户需求,积极探索承揽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入股方法时,应留意维护农人土地承揽权益不受危害。
9.某农户将承揽地租借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通合同效能怎样?假如乡民有定见,该怎样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相等洽谈、自愿、有偿等准则。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释[2005]6号)第十一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首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第十四条规走:“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揽地运用权流通作业的告诉》(中发【2001】18号)要求“农户承揽地运用权流通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一是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某农户将承揽地租借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没有违反法令方针关于土地流通不得改动团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动土地用处、不得危害农人土地承揽权益的规则,其流通合同合法有用。二是法令规则,土地流通在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某农户将承揽地租借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假如乡民有定见,平等条件下应先满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流通土地的要求,但在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运用承揽地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能够不予考虑。
10.在土地流通买卖大厅揭露流通信息是不是土地流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2005]6号)第十一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首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法令方针没有清晰规则土地流通应当公示。在土地流通给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时,为保证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行使优先权,土地转出方应当对拟流出土地的面积、方位、期限、流通费等内容进行公示。二是能够采纳多种方法进行公示。在土地流通买卖大厅揭露流通信息,能够视为一种公示方法。
11.农户之间流通犁地后,原承揽方以流通未向发包方存案为由要求停止流通行为,怎样处理?
《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则:“承揽方与受让方达到流通意向,以承揽、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恳求。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释【2005】6普)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釆取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第十四条规则:“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以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处理此类问题应掌握的准则是:农户之间能够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等方法流通承揽土地。法令规则,选用转包、租借、交流等方法流通的,需报发包方存案。但不能仅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未存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停止流通合同。
12.农户签定土地流通合同后,流通期限较长,当地租金上涨后,转出方能否要求添加租金?
处理此类问题的根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二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动合同。”;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说(二〉》第三十六条规则:“合同建立后发作了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择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形成的客观状况巨大变化,致使缔结合同的根底损失,如持续实施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或许不能实现合赞同图,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动或许免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动或许免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流通期限较长,当事人无法预见流通费用的动摇。当流通费用呈现大度动摇时,根据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两边当事人能够协确认流通费用。二是根据合同法规则,两边当事人对流通费用洽谈一致后,能够改动合同。三是两边就流通费用无法达到一致定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精力,当持续实施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当事人能够洽谈改动或许免除合同,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改动或许免除合同。
13.转包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九条规则:“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第四十一条规则:“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经发包方赞同,能够将悉数或许部分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原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揽联系即行停止。”《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则:“转让是指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经承揽方恳求和发包方赞同,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其实施相应土地承揽合同的杈利和责任。转让后原土地承揽联系良行停止,原承揽方承揽期内的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悉数灭失。转包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出产运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好的条件对转包方担任。”
14.某运营主体租借农户承揽地后未实现租金,又将土地转租别人,农户能要回自己的承揽地吗?
处理此类问题的根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杈流通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则:“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二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二)在实施时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如确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施首要债款;当事人一方拖延实施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实施;(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施债款或许有其他违反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五)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的,租借人能够免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准则是:一是运营主体租借农户承揽地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租金,归于合同法规则的以免除合同的景象之一;二是运营主体将租借的土地进行再流通,未征得原承揽户赞同的,原承揽户能够免除合同。原承揽户能够经过免除租借合同,要回自己的承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