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8:17
人身稳妥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 人身稳妥合同立法中几个问题[内容提要]:我国《稳妥法》从公布至今已近5年的时刻。几年的实践证明《稳妥法》在催促稳妥公司依法运营、公平竞赛、保护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等方面的确起到了活跃有用的效果。但是跟着稳妥业的竞赛与开展和稳妥实践的很多增多,《稳妥法》中部分立法原理和条款的可操作性均已显示出相对滞后,特别是“人身稳妥合同”部分尤为显着。跟着我国参与wto进程的加速,稳妥市场的敞开也必将进一步扩展,为确保我国稳妥市场的健康开展,《稳妥法》的修正与完善也到了该是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分了。本文试就其间亟待解决与完善的几个问题作一浅显的讨论。[关键词]:《稳妥法》,人身稳妥合同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稳妥问题首要,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投保人?《稳妥法》第五十五条:“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前款规则约束。”由此推定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合同,主体一方不能是未成年人。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能够签定民事合同,合同可依法建立并受法律保护。而《稳妥法》的上述规则约束(乃至是掠夺了)这一类视作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的主体资格,即16-18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作为投保人向稳妥公司请求以逝世为给付条件的投保。这儿需求指出的是《稳妥法》仅仅沿用了以年纪为边界,从生理上可区别的成年与未成年的概念,却疏忽了法律所规则的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这一概念,若两者能一致起来,就可防止上述盲点的存在。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的稳妥金额问题。依据《稳妥法》的规则,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清晰规则,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逝世稳妥金额总额不得超越人民币5万元。这个规则的出台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操控道德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儿童稳妥业务的健康开展。但这在实际的稳妥市场要全面实行是有必定的困难。如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不分被稳妥人的年纪巨细,每份的稳妥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这是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全国一致标准。咱们知道,参与稳妥是自愿的,作为乘客的投保人有挑选投保的权力,可稳妥金额是全国一致的,没有挑选的地步,爸爸妈妈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了20万元稳妥金额的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保单出险后,稳妥人究竟给付多少呢?看来现在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对未成年人作为被稳妥人的稳妥金额应与成年人的稳妥金额有所区别。二、关于实行照实奉告职责问题《稳妥法》第十六条:“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投保人成心隐瞒实际、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投保人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对稳妥事端的发作有严重影响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能够交还稳妥费。”本条规则为防备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震慑效果,也是稳妥人在处理人身稳妥回绝给付案子时的首要依据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从要约到许诺直至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发作属回绝给付的案子后,稳妥人在处理给付案子中对掌握投保人是否真实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实际有适当的难度,特别对成心或过错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判别成果,直接关系到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本条规则只对投保人在缔结合一起,清晰要求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在实际的寿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保单失效后,投保人请求复效的,尽管稳妥人在审阅投保人复效请求时会按核保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但不扫除其有成心或过错不实行照实奉告的情节发作。但是《稳妥法》在寿险保单的复效中对投保人实行照实奉告的职责没有作出清晰的要求,这便是导致往后稳妥人在处理相关实务时难以运用《稳妥法》来保护稳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