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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与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2:2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发作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
(二)办理、变价和分配债款人产业的费用;
(三)办理人实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发作的下列债款,为共益债款:
(一)因办理人或许债款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实行两边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所发生的债款;
(二)债款人产业受无因办理所发生的债款;
(三)因债款人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款;
(四)为债款人持续经营而应付出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其他债款;
(五)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实行职务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
(六)债款人产业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的,依照份额清偿。
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办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决完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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