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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6:58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现已发动,配套方针不断弥补完善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133号)出台,清晰了“营改增”试点中的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文件规则,上海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两个时点确认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核算方法。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今后购进或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上海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作两项事务,出售2011年置办的复印件一台,置办价值10000元,出售收款8000元;出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置办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现已抵扣,出售收款(含税)21060元。
首要,出售2012年2月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契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出售收款21060元应依照适用税率17%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售额=21060/(1 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管帐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固定资产整理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其次,出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归于试点税改前事务,没有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则,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归于法令第十条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按下列公式确认出售额和应纳税额: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4%),应纳税额=出售额×4%/2
出售额=8000/(1 4%)=7692.31
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
管帐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固定资产整理        7692.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  153.85
经营外收入        153.85
别的,参照国税函[2009]90号规则,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则,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相似,相同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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