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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过程存在缺陷 患者死亡医院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3:28
    近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同医患纠纷案,一个别诊所因未仔细实行医务职责而引发患者逝世,尽管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治中医师片面上存在差错,且行医者在审理中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医治行为与患者的逝世无因果关系,法院终审判定保持一审法院判定,即由被告补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费用算计人民币22479.65元。       2001年7月4日上午11时30分,家住江苏省句容市行香镇中街的高纪贞因病请该镇的个别医师笪元德(笪元德于1999年9月30日在句容市卫生局收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了卫生室)到家中诊治,笪元德为高纪贞查看后,当即为高纪贞进行输液医治,但未进行病历记载。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时也未注明所加种类、剂量。输液后不久,笪元德即脱离高家,后高纪贞呈现躁热不安,胸闷等症状。当日下午14:30,高纪贞的老公吴晋陶等人即租车将高纪贞送往镇江市榜首人民医院医治,经确诊为“风心,急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V级,发热待查,肺部感染?”,并给予高纪贞吸氧、物理降温等医治。19:00医院告家族病危,次日0:05再告病危,同日8:30高纪贞的老公为高纪贞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花去医疗费2583.78元,高纪贞出院后,于当日逝世。       高纪贞年近八旬的母亲及老公、子女,一纸诉状将未尽到医务职责个别医师笪元德告上了法庭,要求笪元德补偿医疗费等费用41606.28元。审理中原告又将恳求补偿的数额增加到69496.28元。       审理中,被告笪元德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经句容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经判定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判定不服,向法院请求司法判定,法院依法托付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定,定论为:1、笪元德对高纪贞的医治进程存在缺点。2、不扫除因输液诱发高纪贞本身疾病然后导致逝世的可能性。       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笪元德在为高纪贞进行医治时,未按有关规则书写病历,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也未注明加入药物的种类、剂量。输液后,高纪贞呈现躁热不安,被告未及时巡视,致使未及时发现问题和采纳对策。因而,被告对高纪贞的医治片面上存在差错,现经法医判定,不能扫除因输液诱发高纪贞本身疾病然后导致逝世的可能性。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医治行为与高纪贞的逝世无因果关系。因而,被告的医治行为与高纪贞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高纪贞的逝世应承当首要的民事职责。据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八条之规则,作出了上述判定。       一审判定后,被告笪元德不服,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确定被告主体过错,本案被告应是医疗机构句容市行香农具厂医务室,而非笪元德;2、原审法院对本案因果关系确定过错;3、请求对高纪贞逝世与被告行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头判定,期望二审法院依据现实和依据对本案作出公平判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笪元德在为高纪贞进行医治时,未按规则书写病历,输液时向瓶内加入药物也未注明种类、剂量。输液后,高纪贞呈现躁热不安,笪元德未及时巡视,致使未及时发现问题和采纳对策,故笪元德在对高纪贞的医治进程中存在缺点,其医治行为与高纪贞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对笪元德提出自己不是本案的主体问题,经查,句容市农具厂于1998年2月进行改制,1999年8月从头进行了企业挂号,该农具厂已不复存在,故笪元德于1999年10月以句容市行香农具厂医务室的名义收取的医疗机构履行许可证应为其个人行为,且为高纪贞医治也是以个人行为所为,出具收费收据也落款为笪元德个人,原审法院确定笪元德为本案的被告主体,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判定定论,然后作出了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正确的。被告笪元德在一审期间未对高纪贞逝世与其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请求从头判定,故对笪元德在二审时提出的这一请求,不予允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作出了保持一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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