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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9:59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需求向人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这样法院才会受理申述的,那么当事人以为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怎么办?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当事人以为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怎么处理
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了一些争统辖的状况,有的人民法院对案子本无统辖权,但却立案受理。对此,当事人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提交辩论状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能够上诉。但上诉后仍裁决驳回贰言的,当事人必须在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但违背等级统辖和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
二、怎么确认统辖法院
(1) 依照案子等级统辖的规则确认诉讼受理的法院。等级统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认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权限的法令制度。确认等级统辖的标准是依据案子标的额、影响、杂乱程度来确认底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受案规模。一般来说,因为我国底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而,很多的案子由底层法院受理。
(2) 依照地域统辖的规则确认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统辖是依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子的从属联系来区分同等级、不同区域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的法令制度。地域统辖通常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但在特定状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准则。
(3) 依照特别地域统辖的规则确认诉讼受理的法院。特别地域统辖首要适用于经济合同胶葛,稳妥合同胶葛,收据胶葛,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端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依照专属统辖的规则确认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则是:①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②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③因港口作业发作胶葛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当事人以为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法院统辖权有贰言的,能够在提交辩论状时提出统辖贰言。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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