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2:11东莞住宅公积金提取条件: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2、离休、退休的;
3、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4、户口迁出地点市、县或许境况久居的;
5、偿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依据第2、3、4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
员工逝世或许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的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地点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
东莞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简介:
东莞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建立。
依据《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下称《法令》有关规则,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实行下列责任:
(一)编制、履行住宅公积金的归集、运用方案;
(二)担任记载员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等状况;
(三)担任住宅公积金核算;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运用;
(五)负现住宅公积金的保值和偿还;
(六)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履行状况的陈述;
(七)承办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决议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