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7:53代位请求实行,也称为代位实行,是指在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不能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据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告诉对被实行人负有债款的第三人,直接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的一种准则。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实行程序中,没有规则当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时,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力能否成为强制实行的标的。因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中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这一条规则便是学者所说的代位请求实行。
传统的代位权准则与代位请求实行是有不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榜首,性质上不同。代位权是法定的债款的权能,是债的保全办法之一。债款人以诉讼的办法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12)。代位请求实行是一种强制实行手法,它并非法定债款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办法。不只直接诉讼取得胜诉判定后,债款人能够请求实行债款人对第三债款人已到期的债款。即便在代位诉讼取得胜诉判定后,假如第三债款人(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时,债款代位权人还能够请求实行第三债款人对第四债款人的到期债款。第二,代位权的客体规模广于代位请求实行的客体规模。一般来说,代位权的客体为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但非产业权力、首要在于维护权力人无形利益的产业权、制止扣押的权力及不得转让的权力在外。《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亦规则专归于债款人的债款不得代位。详细而言,代位权的客体为:(1)朴实的产业权,如合同债款、所有权、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依据无因办理或不当得利发作的产业返还或归还请求权、以产业利益为内容的构成权、依据产业危害或债款不实行的危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债款人享有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等;(2)首要以产业上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包含以产业利益为意图的撤销权,例如因严重误解、显失公正、诈骗、钳制而发作的撤销权与改变权。(13)而代位请求实行的客体依据《若干定见》的规则仅为债款人对第三债款人的已到期债款。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传统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1)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力;(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3)债款人对债款人已陷于拖延;(4)债款人的债款有不能实现的风险。《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则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1)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2)对债款人造成了危害。而代位请求实行仅适用于:(1)案子已审结,当事人现已取得发作了法律效能的、有详细给付内容的判定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裁定判定等实行依据,且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即进入了强制实行程序;(2)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不管其是否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款人的债款;(3)被实行人(债款人)对第三债款人享有现已到期的债款;(4)第三债款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第四,作用不同。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取得胜诉判定后,第三债款人应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而且该第三人所交给的产业应作为债款人的总产业,向整体债款人清偿。代位的债款人并不能因而而取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