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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0:53
劳作裁定时效的特别规则有哪些
《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27条第4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为在用工联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位置,雇佣人员为了保持劳作联系,或许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作报酬的恳求。所以法律规则该类争议的裁定时效不用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可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伸,而是最迟不得超越劳作联系停止后的一年。
关于拖欠劳作报酬争议的裁定时效做出特例规则,有其实践原因。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可是如今社会劳作力商场供求比失衡,劳作者为了和用工单位保持用工联系往往会挑选逆来顺受,所以制定本特例,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留意:
一般提起劳作裁定的一方应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一年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然超越法律规则的恳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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