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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有哪些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2:21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民政部《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婚姻挂号机关依行政程序处理挂号的程序分为请求、检查、同意。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行政离婚的程序。
行政离婚的程序
1.请求
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身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离婚挂号。
请求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有必要亲身参与,不能托付别人代理离婚手续
2.检查
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有必要进行严厉检查。首要,应查明当事人供给的状况是否事实,不得招摇撞骗;其次,检查请求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契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许两边同意离婚,可是对问题、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及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两边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边未处理过结婚挂号的不予处理离婚挂号。
3.同意
婚姻挂号机关对契合离婚挂号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挂号,发给,刊出结婚证。当事人自获得离婚证起,免除婚姻关系
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依照离婚协议实行应尽责任的,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契合离婚挂号法定条件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并应以书面的方式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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