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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2:40
为了便于施行《专利署理惩戒规矩》(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五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别离建立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依据该规矩第二十一条的规矩,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作业规程如下:
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录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担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事务辅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署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署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署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署理作业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同意建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存案。
三、担任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署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经推举或许引荐发生。
四、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议,应当举行惩戒委员会会议,整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议取得半数以上委员拥护方能经过。
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议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署理惩戒决议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议触及《专利署理惩戒规矩》第四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在决议收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恳求协助执行;触及《专利署理惩戒规矩》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将回收的专利署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署理人协会。
六、除正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议收效之日起的10日内涵政府网站或许新闻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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