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0:53发布部分:青海省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员工带薪年度假问题的定见》现已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讨经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员工带薪年度假问题的定见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现就我省员工带薪年度假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享用带薪年度假待遇的规模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员工,凡作业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度假一次。 二、员工带薪年度假时刻。 度假时刻依据员工的作业区域和作业年限,按下列规则履行。 (一)在二类区域作业,作业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作业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度假15天;作业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度假20天;作业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度假25天。 (二)在三类区域作业,作业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度假15天;作业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度假20天;作业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度假25天;作业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度假30天。 (三)在四类区域作业,作业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度假20天;作业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度假25天;作业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度假30天;作业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度假35天。 以上度假时刻不包括假日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度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作业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用度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组织度假。 (二)调集作业的员工、安顿的戎行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用了度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组织度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依据作业情况统筹组织度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作业人员的度假时刻: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则履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则履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则履行。 (四)中心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底层挂职锻炼的干部,度假时刻按到我省和底层作业单位所在地的类区规范履行。 (五)被有关部分立案检查的人员,在检查期间不享用度假。 (六)已享用寒、暑假的员工不再享用度假。 (七)契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则享用省亲假的作业人员,如自己自愿,可将当年的度假和省亲假兼并运用,并按两种假日规则的实践很多度假。 四、带薪年度假的其他规则。 (一)员工带薪年度假按年度核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运用。 (二)作业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越二个月,请事假超越一个月,旷工超越10天的,不再组织度假,其下次度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组织。 (三)员工度假日间,享用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度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区域的员工,度假日间外出,路费可由作业地报销至西宁。 (二)契合省亲条件的员工,若将两种假日兼并运用,往复路费按省亲假的有关规则报销,如按省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度假规则的报销规范,可按度假规则的规范报销。 六、带薪年度假的方案及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