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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2:35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目标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目标的约束】
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逝世的在外。
第五十条 
【死缓改变】
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假如没有成心违法,二年期满今后,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严重建功体现,二年期满今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假如成心违法,查验事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履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等状况能够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第五十一条 
【死延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核算】
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延期履行期满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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