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如果对方不同意做血缘鉴定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6:19
依据承继法的规则,非婚生子女相同具有承继权。所以非婚生子女想要承继遗产,就需求证明自己与被承继人的血缘联系,那么非婚生子女遗产承继假如对方不赞同做血缘判定怎么办?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案子基本情况
1996年郭某(男)与陈某(女)挂号成婚,后于1997年6月生育郭某辉(男)。谢某(女)于2001年7月生育郭某若(男)。2008年9月郭某死于谢某家中。郭某逝世时未曾留遗言。随后,郭某被其家人依照当地习俗安葬。安葬后,郭某若以郭某辉、陈某为被告提起法定承继诉讼,恳求依法承认郭某若系郭某的非婚生子,并恳求依法承继郭某的遗产。一起,原告郭某若申请与被告郭某辉之间做血缘联系判定。
原告郭某若向法庭举证下列依据:(1)郭氏宗亲世系表上有原告郭某若的姓名;(2)原告郭某若与郭某不一起期的合影照八张;(3)证人证言,证明谢某曾与郭某举行喜酒并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4)郭某生前屡次写给原告郭某若的勉励其用心读书的言语;(5)原告持有郭某给予其母亲谢某保管郭某爸爸妈妈的遗像。
二、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的推定与承认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上述案子中,谢某与郭某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联系,现其儿子郭某若建议与郭某之间为非婚生父子联系。关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联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法作为判别亲子联系的“依据”。在人类创造经过血型比对来承认亲子联系之前,以容颜和性情的类似性及互相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别亲子联系的方法。跟着科学技能的前进,亲子判定技能产生了。亲子判定就是使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能,从子代和亲代的形状结构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类似特色,剖析遗传特征,判别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联系。现在,判定亲子联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判定。该判定所需检材首要为人的血液,别的,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号都能够用于亲子判定。
尽管亲子联系判定结论能够精确地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联系,但因为亲子判定受许多条件和程序的约束,特别受对方当事人毅力分配,因而,生爸爸妈妈与其子女的血亲联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法的证明,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成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像上述案子中郭某生前未留存血液、毛发、唾液等样本,且已依照当地习俗下葬,明显原告郭某若与郭某之间作亲子联系判定已不具备条件。如仅依据亲子联系判定结论来承认是否存在亲子联系,那么原告郭某若的恳求也只能予以驳回,其权益当然也不能予以维护,一起也给其心理上构成父亲身份的含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诉讼中,被告陈某否定郭某生前婚外生育郭某若。谢某提出让原告郭某若与被告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来承认原告郭某若与郭某是否存在亲子联系,但陈某不赞同谢某提出的血缘联系判定的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有依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的内容不利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的建立。”原告郭某若坚称其是郭某非婚生子的现实不利于郭某辉、陈某的,而郭某辉又具有做血缘联系判定的条件,如陈某赞同赞同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则现实便很明晰,但陈某回绝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依据该现实及原告所举其他依据间所构成的依据链条均指向郭某与原告郭某若之间系非婚生父子联系的现实,因而,法院作出承认原告郭某若为郭某的非婚生子,并支撑原告承继郭某的产业的判定。
三、非婚生子女案子的法理剖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依据该规则,婚生子女享有的人身权和产业权,非婚生子女相同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首要有直接维护和直接维护两种方法。因为直接维护方法能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位置,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维护更为完全,所以直接维护方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常规,但直接维护方法建立在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建构之上。一般非婚生子女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取婚生子女资历后才获得相应的权力。上述案子中,原告郭某若的建议之一就是承认其非婚生子的法令位置,之二就是产业承继权。没有非婚生子身份位置的承认,产业承继权就无从完成。因而,非婚生子女承认案子中身份联系的承认是对非婚生子女维护的条件。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天然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联系时,首要准则应是互相认同。只要从情感上互相承受,才干从心理上化解隔膜,然后胶葛得以完美化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以维护。非必须准则才是采纳亲子判定。经过亲子判定能清晰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能够直接作为承认或否定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的判定,可是亲子判定遭到许多条件的约束,严厉以亲子判定作为裁判的依据,导致原告败诉而终,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像上述案子中郭某已逝世并安葬,且没有相关标本存留,就无法经过此种方法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非婚生子女推定准则作为非婚生子女司法承认的“推定”准则,也可称为非婚生子女司法承认的“弥补”准则,能够说“推定”准则表现了“法是仁慈和正义的艺术”。在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司法承认中“推定”准则无疑给堵在严寒的司法判定路上的弱者一股微弱的热流。推定准则在运用时,要有揣度的根底现实与推定现实之间的逻辑联系上的依据,才可适用“推定”准则,不然不适用“推定”准则。
四、余论
非婚生子女的维护依赖于社会的开展程度。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选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判定的批复》中就对亲子判定的条件作出了规则。依据该《批复》只要两边当事人赞同作亲子判定,才干答应。一旦一方当事人不赞同,亲子判定就不能进行,这样恳求作亲子联系判定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2011年8月13日开端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则了亲子联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准则,无疑为审理此类案子供给更完善的法令依据。如一方当事人恳求承认亲子联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供给必要依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依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其建议建立。然后,更能表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人身权和产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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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子基本情况
1996年郭某(男)与陈某(女)挂号成婚,后于1997年6月生育郭某辉(男)。谢某(女)于2001年7月生育郭某若(男)。2008年9月郭某死于谢某家中。郭某逝世时未曾留遗言。随后,郭某被其家人依照当地习俗安葬。安葬后,郭某若以郭某辉、陈某为被告提起法定承继诉讼,恳求依法承认郭某若系郭某的非婚生子,并恳求依法承继郭某的遗产。一起,原告郭某若申请与被告郭某辉之间做血缘联系判定。
原告郭某若向法庭举证下列依据:(1)郭氏宗亲世系表上有原告郭某若的姓名;(2)原告郭某若与郭某不一起期的合影照八张;(3)证人证言,证明谢某曾与郭某举行喜酒并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4)郭某生前屡次写给原告郭某若的勉励其用心读书的言语;(5)原告持有郭某给予其母亲谢某保管郭某爸爸妈妈的遗像。
二、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的推定与承认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上述案子中,谢某与郭某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联系,现其儿子郭某若建议与郭某之间为非婚生父子联系。关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联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法作为判别亲子联系的“依据”。在人类创造经过血型比对来承认亲子联系之前,以容颜和性情的类似性及互相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别亲子联系的方法。跟着科学技能的前进,亲子判定技能产生了。亲子判定就是使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能,从子代和亲代的形状结构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类似特色,剖析遗传特征,判别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联系。现在,判定亲子联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判定。该判定所需检材首要为人的血液,别的,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号都能够用于亲子判定。
尽管亲子联系判定结论能够精确地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联系,但因为亲子判定受许多条件和程序的约束,特别受对方当事人毅力分配,因而,生爸爸妈妈与其子女的血亲联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法的证明,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成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像上述案子中郭某生前未留存血液、毛发、唾液等样本,且已依照当地习俗下葬,明显原告郭某若与郭某之间作亲子联系判定已不具备条件。如仅依据亲子联系判定结论来承认是否存在亲子联系,那么原告郭某若的恳求也只能予以驳回,其权益当然也不能予以维护,一起也给其心理上构成父亲身份的含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诉讼中,被告陈某否定郭某生前婚外生育郭某若。谢某提出让原告郭某若与被告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来承认原告郭某若与郭某是否存在亲子联系,但陈某不赞同谢某提出的血缘联系判定的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有依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的内容不利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的建立。”原告郭某若坚称其是郭某非婚生子的现实不利于郭某辉、陈某的,而郭某辉又具有做血缘联系判定的条件,如陈某赞同赞同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则现实便很明晰,但陈某回绝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联系判定。依据该现实及原告所举其他依据间所构成的依据链条均指向郭某与原告郭某若之间系非婚生父子联系的现实,因而,法院作出承认原告郭某若为郭某的非婚生子,并支撑原告承继郭某的产业的判定。
三、非婚生子女案子的法理剖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依据该规则,婚生子女享有的人身权和产业权,非婚生子女相同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首要有直接维护和直接维护两种方法。因为直接维护方法能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位置,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维护更为完全,所以直接维护方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常规,但直接维护方法建立在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建构之上。一般非婚生子女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取婚生子女资历后才获得相应的权力。上述案子中,原告郭某若的建议之一就是承认其非婚生子的法令位置,之二就是产业承继权。没有非婚生子身份位置的承认,产业承继权就无从完成。因而,非婚生子女承认案子中身份联系的承认是对非婚生子女维护的条件。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天然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爸爸妈妈联系时,首要准则应是互相认同。只要从情感上互相承受,才干从心理上化解隔膜,然后胶葛得以完美化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以维护。非必须准则才是采纳亲子判定。经过亲子判定能清晰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能够直接作为承认或否定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的判定,可是亲子判定遭到许多条件的约束,严厉以亲子判定作为裁判的依据,导致原告败诉而终,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像上述案子中郭某已逝世并安葬,且没有相关标本存留,就无法经过此种方法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非婚生子女推定准则作为非婚生子女司法承认的“推定”准则,也可称为非婚生子女司法承认的“弥补”准则,能够说“推定”准则表现了“法是仁慈和正义的艺术”。在非婚生子女血缘联系司法承认中“推定”准则无疑给堵在严寒的司法判定路上的弱者一股微弱的热流。推定准则在运用时,要有揣度的根底现实与推定现实之间的逻辑联系上的依据,才可适用“推定”准则,不然不适用“推定”准则。
四、余论
非婚生子女的维护依赖于社会的开展程度。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选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判定的批复》中就对亲子判定的条件作出了规则。依据该《批复》只要两边当事人赞同作亲子判定,才干答应。一旦一方当事人不赞同,亲子判定就不能进行,这样恳求作亲子联系判定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2011年8月13日开端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则了亲子联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准则,无疑为审理此类案子供给更完善的法令依据。如一方当事人恳求承认亲子联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供给必要依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依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其建议建立。然后,更能表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人身权和产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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