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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会被怎么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4:58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的法令、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布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各种办法出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作行为;或许行为人购买或许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生意行为;或许经过各种交通工具移交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运送行为;或许经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邮递行为;或许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存某处的贮存行为等。
其间“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许紧缩气体等为动力,运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许其他物质,足以至人伤亡或许损失感觉的各种枪支。包含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打猎用枪等;
“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运用的子弹、火药等;
“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并对人体能形成杀伤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以及雷管、爆炸筒、地雷等;
关于“不合法贮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的规则,“不合法贮存”,是指明知是别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寄存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处分,依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则: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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