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8:02由于各王法令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法规矩的差异,这就必定引起或发作法令抵触。由于离婚的方法首要触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方法要件的法令抵触,各国一般都规矩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本质要件的法令挑选,各国一般采纳以下抵触规矩:
(一)根据法院地法
这个准则最早是由萨维尼提出的,现在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选用,包含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瑞典、丹麦、挪威等。选用的理由首要是离婚直接触及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仁慈习俗、宗教观念和伦理道德等,因而法院国不能适用与本国规矩不一致的外王法。可是,单纯适用法院地法或许导致“挑选法院”的状况,并且假如违背当事人本王法令,或许得不到其本国或居处地国的供认。
(二)根据当事人本王法
法国、德国、匈牙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等西欧、东欧国家和日本等关于离婚首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由于它们以为,离婚关系到身份问题,并且假如成婚适用属人法,那么离婚也应该适用属人法。一般来说,法院适用两边当事人一起属人法,可是在当事人属人法不一致的状况下,各国做法不一样。希腊、埃及等国家适用老公本王法,可是在男女平等的国家,现在有的适用夫妻各自的本王法(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令抵触法》),有的适用夫妻一起居处地法(法国、波兰),有的适用法院地法(捷克斯洛伐克)。而1979年匈牙利的国际私法对此规矩了许多的挑选,其第40条规矩离婚适用当事人一起属人法,假如不同,就依最终一起属人法;在无最终一起属人法时,如一方为匈牙利公民,就依匈牙利法,不然依夫妻最终一起居处地法。假如建议夫妻从未有过一起居处,则适用法院或其他组织所在地法。根据当事人本王法,依然不能防止"跛脚婚姻"的呈现。
(三)堆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王法
为了防止“跛脚婚姻”,有的国家在离婚的条件上堆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王法。比方,《日本法例》第16条规矩:"离婚依其原因现实发作时老公本王法,但其原因现实除非依日本法令也以为是离婚原因的,法院不得为离婚宣告。"1902年的《关于供认离婚和别居的海牙条约》也选用了这种方法。该条约第2条规矩:"离婚之恳求,非依夫妻的本王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为之。"堆叠适用的准则能够约束当事人的离婚,不符合国际私法开展潮流,因而选用的国家不多。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令
近些年来,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放松了关于离婚的约束,遍及采纳一种有利于离婚的法令适用准则。比方1986联邦德国国际私法规矩,离婚适用提起离婚诉讼时分配婚姻效能的法令。假如该法令不允许离婚,而原告有德国国籍的,能够适用德王法。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离婚的时机。此外,《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61条也规矩假如当事人"所应适用的外王法令不允许离婚、或对离婚作出十分严厉规矩的,假如爱人一方具有瑞士国籍或在瑞士有两年以上寓居时期,能够适用瑞士法令。"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2年南斯拉夫法令抵触法等都坚持了一个准则。